刘明辉曾经的你 中国燃气刘明辉、黄勇事件探秘
由于事件发生在周五,而周六、日两天公休。2010年12月20上午,在公司总部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刘、黄确切消息的情况下,出于对股民的负责,中国燃气董事局立即向香港联交所先口头作了汇报,随后发布了“因敏感消息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申请停牌”的公告。
12月20日下午,徐鹰在中燃深圳总部召开了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会议。徐鹰在会上表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黄的是中燃早年的一位前高管;刘、黄的“罪行”严重,受到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宣布徐超平担任公司总裁。
俆鹰的此次讲话录音后来成为中国燃气董事局罢免其董事局副主席及董事职务的重要依据。
12月23日,中燃董事局委任梁永昌担任执行董事,委任梁永昌和朱伟伟为公司联席董事总经理(代理),并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营运。对于此前徐鹰未经董事会讨论和例行履行上市公司条例规定即宣布的任命,中燃董事局不予认可。
不过,一位中燃高管说,中燃董事局的决议遭到徐鹰的反对。“12月24日上午,徐鹰在他的办公室召集了五位高管人员开会,命令与会高管不能听从朱伟伟的指挥。”
罢免争拗
2011年1月中旬,被徐鹰所指举报刘、黄的中燃前高管,向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刘明辉的妻子徐秀兰澄清,“徐鹰的说法不正确,我从来没有举报过刘、黄。”该前高管强调,“我不是报案人,也不是举报人,仅仅是个证人。”
此后,徐秀兰开始了与该前高管、徐超平、刘志和所谓的“谈判”。周旋于其间的徐秀兰很快发现“中燃事件”“是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的阴谋”。
“他们的核心意图就是要逼迫我交出刘明辉名下的股权,同时要把朱伟伟、马金龙、冯卓志等人从中燃董事局中清除。”徐秀兰表示,“他们威胁说,掌握更多的所谓刘、黄二人的罪证,如不答应,就会源源不断地提供给公安机关。”
然而,事情并没有向徐鹰预定的方向发展。
对于中燃董事局的逐项决定,徐超平也表示意外。他在与徐秀兰的谈话中表示,“我原来以为,事件发生后,中燃的董事们都会去求徐(鹰)主席”。
2011年2月12日,中燃的一位董事向董事局致函,指责徐鹰违反上市公司董事操守,列举了七个方面事实:1.未经董事局授权,擅自对公司进行重大人事调整;2.“中燃事件”发生后企图阻挠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指2010年12月23日的会议)处理危机;3.
拒不执行董事局会议的决议;4.威胁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及公司高管;5.明知“刘、黄事件”的起因却知情不报(指在2010年12月23日的董事局会议上,俆鹰表示对“刘、黄案件”不知情);6.在“刘、黄案件”发生之前,数次减持海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燃股份涉嫌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中燃的信心;7.在未与其它大股东协商的情况下,私自运作引进战略股东。
这封致函引起了中燃董事局内部的巨大震动,并最终导致了在2011年3月3日的董事会上,徐鹰被罢免了董事局副主席的职务。董事局最终所采信的理由是“知情不报”。3月25日,中燃董事局的会议决定,强行终止徐鹰的董事服务合约。
2011年3月上旬,中燃深圳总部的30位管理人员分别回忆了公司总部内所发生的种种蹊跷之事。这30位管理人员的书面证词及徐鹰在12月20日的讲话录音资料随后经董事局提交给了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
内幕交易
2011年3月10日,徐鹰以书面形式致函中燃董事局,声称自己是在2010年12月18日才得知刘、黄被拘的,因此事先对案件并不知情,且海峡金融减持中燃股份的举措与他本人无关。不过,徐鹰的这些说法显然没有能够说服董事局成员。
根据港交所披露,在2010年9月至10月期间,海峡金融曾连续三次减持中燃股份。海峡金融持有中国燃气的股份比例也随之从6.75%,减低至4.21%。
此外,在2010年下半年,中国燃气的高管和员工行使的全部12631万股期权中,刘志和行使的期权数,就占了行权总数的25%(即3200万股期权),另外,徐超平也行使1200万股期权,占了行权总数的10%。
海峡金融提交给中燃的文件披露,海峡金融的控股股东是海峡旅行社。而海峡金融的唯一董事是徐超平。
因此,中燃董事局和高管层有成员怀疑,徐鹰等人事先已经预知“刘、黄案件”的发生,而海峡金融的事先减持已经涉嫌内幕交易。于是,2011年5月,中燃董事局将上述怀疑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了香港证监会。
自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海峡金融所持中国燃气的股份,从2亿股下降到了1.085亿股,股份占比相应降低至2.47%。
案件争议
2011年6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代表黄勇和刘明辉,在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意见书中,为刘、黄进行了无罪辩护,并指出相关涉案人员存在诬告陷害之嫌。
2011年10月8日,中燃在给司法机关的致函中表示,在刘、黄被拘之后,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和权威的独立第三方的财务审计,并未发现刘、黄侵占了公司利益,“对刘、黄涉嫌职务侵占罪感到莫名其妙。”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系公司财物,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进行举报,司法机关才会受理案件。
而在“刘、黄案件”发生后的很长时间,中燃的高管层一直对报案人的真实身份感到困惑,“中燃公司及内地项目公司亦从未向中国司法机关报称自身财物受到侵占;同时据公司战略股东的董事代表表示,他们亦无向中国司法机关举报刘明辉和黄勇两位先生有任何侵占公司财物之行为。”
2011年10月24日,中燃集团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获悉,引发“中燃事件”的举报材料竟然是由该公司于2010年10月提供给深圳市公安机关的,遂向司法机关致函,称“这个情况在过去的近一年里,中燃董事局、公司总部和我公司管理层竟然一无所知!”
中国燃气进而怀疑有公司内部人士私自盗用公司公章,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假借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于是报请司法机关对此进行彻查。
不过,在此期间,有人以“中国燃气一众小股东”的名义,连续在港媒上刊登广告,发表与中国燃气对“刘、黄案件”的态度相反的观点。而马上又有媒体指出,“一众小股东”实际上沿袭了海峡金融有意抹黑中国燃气的惯常做法。
资料显示,刘明辉曾担任香港上市公司咏辉国际的董事,该公司后来重组成为大中华科技。2001年,大中华科技增发吸收海峡集团为股东后,开始投资天然气项目,并更名为中国燃气。2002年4月29日,刘明辉也被委任为海峡集团董事,并于同年7月被委任为中国燃气董事总经理。在刘的带领下,中国燃气开始迅速进军大陆的城市燃气市场。
2011年11月8日,刘、黄获深圳市司法机关假释。一位法律人士对此的看法是,“刘、黄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了法律所容许的最长期限,而检查机关暂因证据不足,不能提起起诉,因此需要依法改变监管方式”。
并非结尾
2011年1月25日,中国燃气公告表示,如果刘、黄不被起诉或被判无罪,则董事局将重新考虑聘任他们担任原职。刘明辉的回归对中国燃气的众多高管和员工而言,是期待已久的必然结果。
尽管“中燃事件”在司法程序上归于平静,但此事件背后依然尚有诸多隐情。一位燃气行业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整个中燃事件“离奇曲折”,究竟是利益之争还是个人恩怨,或许只有当事人才说的清楚。对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说,该事件所反映出的是中国经济转轨中长期存在的深层矛盾,而不是所谓的公司管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