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君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老板出诊途中被抢劫 这伙人之前还准备绑架一名中学生
沈河区一家中医诊所老板孙某接到电话让其到患者家出诊,随后坐上了对方的车。万万没想到,途中竟遭遇对方持刀洗劫,庆幸的是孙某找到机会打开车门成功跳车逃跑……5月12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这个抢劫团伙在选择孙某之前,还曾想绑架一名男孩。
中医出诊途中遭抢劫
中医出诊途中遭抢劫
孙某在沈阳沈河区开办了一家中医诊所,牌匾上留了相关联系方式。2016年1月19日19时许,孙某突然接到一个患者家属电话,说家人患病了走不了,想让孙某上门出诊,他可以开车过来接送。孙某没有多问就答应了对方。
一会儿,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来接孙某,孙某上车坐在了后排车座。随后,车朝沈河区东陵西路方向驶去,对方称半道还要接个亲属。车行驶到东陵西路一花园小区时,另一名男子上车坐在了孙某身边。
当车行驶到沈河区东陵路一路口等红灯时,半道上车的男子突然掏出了一把刀,一边威胁孙某不许动,一边动手要抢孙某身上财物。孙某奋力反抗,左手被刀割伤。对方抢走了孙某随身带的两部手机、背包、钱包、23000元现金、手镯等财物。
劫匪还曾准备绑架学生
孙某趁对方不注意,猛地打开车门跳车逃走。见状,两人驾车迅速逃离了现场,孙某随即报警。经鉴定,孙某被抢物品总价值16950元,另有现金23000元。2016年2月,警方将涉案的朱某、沈某、王某等四人抓捕归案。
经审,主犯朱某是沈阳一家洗浴中心总经理,沈某则在沈阳经营一家旅店。朱某等人在绑架抢劫中医老板孙某之前,曾准备对一名男孩下手。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朱某和沈某共同预谋准备绑架沈阳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外孙。因人手不够,沈某找在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的刘某加盟。随后,朱某借来一辆轿车,并在网上购买了假车牌。
几日后,朱某、沈某、刘某驾车到沈北新区的某公司大门前蹲守,寻找被绑架目标。未果后,三人又到沈阳市某中学寻找目标男孩,也没有得逞。此后,朱某、沈某、刘某又多次到这两个地点进行观察、守候,因均未能发现目标而选择了放弃。
四人合谋一人中途退出
在绑架男孩失败后,朱某和沈某、刘某提议,准备对开办中医诊所的孙某实施抢劫。期间,沈某又找来王某加入。四人商议由朱某负责指挥,沈某、刘某、王某具体实施,即通过将孙某强行拽入车内,以孙某有外遇要割其生殖器为名,威胁其支付钱款。
在准备过程中,刘某出资购买了服装、鞋帽等物品,并对驾驶车辆进行贴膜伪装。之后,沈某、刘某、王某多次在孙某的诊所门前踩点蹲守,并对孙某进行跟踪欲实施抢劫。
在多次蹲守、跟踪未果后,刘某选择了退出。朱某、沈某、王某三人商议改变原定计划,采用诱骗孙某出诊的方法将其骗上车趁机劫取孙某财物。
随后,朱某出资购买了作案用的电话、电话卡,并借来了本田雅阁轿车,沈某、王某购买了刀具。案发时,沈某驾驶车辆来接,王某半道上车。两人抢劫孙某时,没想到孙某会逃脱。
知情不报也应承担责任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朱某、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三人在实施绑架男孩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沈某、朱某、王某、刘某在抢劫中医老板时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沈某、朱某、王某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虽然刘某中途撤出了,但其知情不报,而且没能有效阻止抢劫事件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但仍应承担责任。刘某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朱某犯绑架罪(犯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刘某犯绑架罪(犯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沈某、朱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