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院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宣判 院长亲自操刀释法
今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诉“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故不构成侵权,且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9月9日成立以来宣判的第一起案件。主审法官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张雯。
院长张雯担任本案审判长。
今年9月,原告“抖音短视频”的拥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发现,该平台上一条由“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被上传到“伙拍短视频”传播,并提供了下载服务,遂将“伙拍短视频”的运营者,第一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且百度旗下的该小视频产品(“伙拍短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而被告方面则认为,百度在线不是适格的被告,其次短视频不属于影视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接到原告方的要求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作品,因此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10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曾围绕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微播是否有权起诉、等五个焦点问题进行。
12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涉案短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涉案短视频是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个性化表达,和较高难度的创作性。
法院强调,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并没有必然联系,而视频越短,创作难度越高。本案中,原告微播享有涉案视频的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被告百度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有效时间内即时删除涉案视频,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