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民事欺诈诈骗罪 假冒房东签店面转租 行为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张明楷看到店面转租广告后,找到店主山口厚谈转租事宜。张明楷和山口厚最后商定,张明楷以200000元钱从山口厚处转租该店铺,200000元的转租费包括原店内设施、产品样品及代理某品牌使用费,张明楷看到原店主山口厚与房东罗克辛的租赁期限至2014年6月底到期,遂要求山口厚找到房东签订续租协议,于是山口厚就找到其朋友王某假冒房东罗克辛与张明楷签订店面承租合同。
张明楷自2013年9月开始经营该店,按时根据合同将每月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房东罗克辛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为山口厚提供),经营期间张明楷仍从原店主另一处经营的店铺批发部分货物。
同年11月,某品牌厂家出函,称张明楷不是该品牌代理商,要求张明楷停止侵权。
2014年6月,原店主山口厚找到该店房东罗克辛要求续租,未达成协议,同年8月,房东罗克辛找到张明楷称该店面不再续租,要求山口厚限期腾空店面,山口厚称其已跟房东签了续租协议,并拿出协议书,房东罗克辛称从未和张明楷签订过续租协议,该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二、行为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界定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一定的困难。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较为相似,尤其是在本案中,山口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从而使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更难甄别。
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对于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表现。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调整。三是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
(一)在本案中,山口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决定山口厚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的关键。山口厚贴出转让广告,为了将其在某广场经营的店面转租出去;为了达到店面转租的目的,在张明楷的要求下,山口厚请王某冒充房东罗克辛签订续租协议,且租金是转到罗克辛的账户,山口厚并不存在骗取张明楷的租金的行为;转租后,山口厚和张明楷存在长时间的经济往来;山口厚与罗克辛的店面租赁协议在转让给张明楷是还有八个月的租期,张明楷在该店面内实际经营了近八个月;山口厚与张明楷双方达成的187000元转让费包括店面装修、产品样品、经营设施、某品牌代理权及八个月的店面经营。
因此,山口厚对转让合同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且山口厚实际将店面及相关设备、产品样品等交付行为,该转让费用包括店面装修、产品样品、经营设施及某品牌代理权等,不过,山口厚履约行为存在瑕疵,不属于以非法占有张明楷187000元钱为目的。
(二)在转让合同完成后,山口厚在本市其他地方经营本类产品,不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同时,张明楷与山口厚之间存在民事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在山口厚与罗克辛合同届满前,山口厚找到罗克辛要求续租,未果,但山口厚为弥补合同瑕疵做了一定的努力。
(三)山口厚请王某冒充房东罗克辛的行为是为了签订续租协议,虽然该续租协议为山口厚和张明楷之间的转让合同的充分条件,但非充要条件。转租协议和续租协议为两个合同关系,转租协议的内容是真实的,且该协议签订时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而续租协议是影响转租协议是否有效或撤销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是转租协议有效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本文认为山口厚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属民事欺诈,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