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猫传》剧本被诉抄袭是真的吗?陈凯歌遭索赔300万
认为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剧本《又遇白居易》,该剧本著作权人史先生将《妖猫传》导演陈凯歌及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公开致歉,并在发行电影《妖猫传》(含海外版)时为自己署名。18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史先生方面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曾通过独立制片主任苏先生邀请陈凯歌担任该电影的艺术指导。苏先生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了陈凯歌,后传回消息称陈凯歌拒绝了这项工作。
此后,电影《又遇白居易》因故未能拍摄完成。到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发布宣传片,史先生发现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自己的剧本一模一样,因此认定自己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
史先生代理人介绍,《又遇白居易》剧本最终定稿时间为2015年3月,同月申请了版权。而据某访谈节目介绍,电影《妖猫传》于2016年8月才开始拍摄,晚于苏某向陈凯歌转交剧本的时间。他认为,两份剧本中存在25项重合之处,不会是巧合,因此认定被告方涉嫌抄袭。
针对史先生一方的主张,陈凯歌方面表示,自己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剧本,不存在侵权的可能。“事实上,陈凯歌导演并不认识苏某,更没有收到过该人发来的所谓《又遇白居易》剧本,说抄袭是空穴来风。”
陈凯歌方面称,电影《妖猫传》在2016年1月中旬进行电影拍摄制作备案时,就已经确定了诗人白居易这一人物设置,不是所谓的 “接触”了原告剧本后才增加或变更的这一设置。
此外,电影《妖猫传》是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创作过程及创作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原告所指的“相似”部分,大多属于思想,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剩余小部分属于表达的内容,在具体表现内容上也完全不构成相似。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这些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这些素材。
该案未当庭宣判。(文/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原标题:《妖猫传》被指抄袭他人剧本 陈凯歌遭索赔300万 陈凯歌一方回应称未接触过原告剧本 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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