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 任由强奸犯蹂躏全程不呼救
强奸事件再次发生,实在令人心痛。在2015年的7月,一名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被警察抓获。令人意外的是,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受害者竟然任由强奸犯蹂躏,一直没有呼喊救命。事实上,现场女生只要呼救,逃脱魔掌的可能性极大。
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而女生全程不呼救,发生这种事,除了与被害人尚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关外,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失,也有有很大的关系。此事应该引起所有女士朋友们的重视,吸取教训,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强奸高中女生的事情,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女厕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行为恶劣至极,令人发指。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从严惩处该强奸犯,以儆效尤。
男子公厕内强奸女生新闻详情:据介绍,2015年7月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某新城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卫生间女厕所内。随后,1997年出生的女被害人从某高级中学放学后,独自进入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遂趁无人之机,采用反锁厕所门、阻拦回家等手段,强行与这名女高中生发生了性关系。调查中当时公交站台上有多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公共厕所附近应当还有路人。然而,遗憾和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整个过程中,却没有呼救,以至于导致没有人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结合此案,朱晓军庭长说,被告人虽然被绳之以法了,但此案给受害女生及其家庭,都带来了巨大伤害,受害女生难免留下心理阴影。
作恶在逃的被告人徐某某于案发两天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镇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法庭还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并且,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且具有强奸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认为所判刑期太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