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纠纷案蒋胜男败诉 回顾《芈月传》纠纷始末
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博称,因小说《芈月传》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该剧出品方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诉至阳法院,24日下午,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昨日(24日)下午,《芈月传》制片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京召开关于《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会上,电视剧《芈月传》导演郑晓龙表示,虽然此次胜诉,但自始至终他们不希望拿这件事炒作,“这次发言也只是想向大家说明,还我们一个清白!” 王小平表示,经过第三方比对,自己在这个剧本上的创作超过四分之三的,“我付出了真正的努力和心血。”
据悉,此时距《芈月传》开播后已近一年时间。随后,蒋胜男方对媒体回应:“对一审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会上诉。”
宣判:部分片花海报未署名不构侵权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无不妥
2015年2月20日,《芈月传》原著作者蒋胜男微博发文声称将起诉乐视花儿影视侵权,到去年11月,《芈月传》尚未开播时,蒋胜男贴出“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的长微博,指责电视剧《芈月传》片方乐视花儿影视剥夺自己的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随后更对簿公堂。
历时一年多,11月21日,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编剧署名纠纷一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小平和乐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蒋胜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4日乐视花儿影视召开的关于《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案说明会上,乐视花儿影视副总经理宋李民向在场行业人士和媒体展示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芈月传》一案主要围绕两大纠纷点:一是电视剧《芈月传》部分海报、片花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二是将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宣传电视剧而制作的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对海报、片花是否应当为编剧署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行业惯例,更无合同约定,且乐视花儿影视已在电视剧片头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已完成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署名义务,因此,乐视花儿影视未在部分海报、片花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未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不构成侵权。
此外,乐视花儿影视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蒋胜男的剧本达不到拍摄要求,乐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它创作人员对其交付的剧本进行修改,对剧本内容进行的修改不视为对蒋胜男权利的侵犯,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决定。并且在《补充协议》中双方达成一致,蒋胜男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中署名为原创编剧,且乐视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因此,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并无不妥。
郑晓龙:终于还了一个清白王小平:曾以为这个铁案翻不了
在说明会上,《芈月传》制片人曹平女士表示,乐视花儿影视尊重并认同法院的判决,对事件的真相大白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时也表示《芈月传》一案可以作为行业的一个判例,让行业同仁们引以为戒,呼吁行业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共同抵制恶意炒作行为,树立健康的行业风气。
在一审宣判后,《芈月传》总编剧王小平曾在微博表示:“希望《芈月传》事件能够成为国内编剧行业的一个案例,透过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当前编剧行业的乱象,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保护编剧劳动成果的条例,促进相关管理标准的完善,为以后类似事件提供参考依据。”而在说明会上,她在发言中情绪激动,多次哽咽,“我曾经以为,这是一个铁案翻不了了,当时无数的污水向我泼来,山摇地动,这样的谣言,是很难澄清的。但今天,终于还了我公道,感谢大家。”王小平表示,从《芈月传》2009立项开始,自己经手修改撰写了6稿,还有6万字剧本上没显示的群演配音稿,“作为编剧我尽力了,但没想到谣言说我是靠了我先生(郑晓龙),没有写却署名编剧。”
王小平还感谢了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对其与蒋胜男的剧本进行的专业比对,“比对证明我在这个剧本上的创作超过四分之三的,我付出了真正的努力和心血。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比对,我早就身败名裂了。”
《芈月传》郑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