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谋张红兵 【《张红兵律师的博客》连载】劳动争议仲裁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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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晴到多云 停发工资工伤后 胁迫接受签字前 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正之,男,出生日期1957年4月5日,户籍安徽.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代表人陈国辉,男,负责人. 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民众村北新塘河北. 请求事项: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双倍支付申请人王正之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1.2万元(2008年1月至5月).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正之系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回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晴到多云 停发工资工伤后 胁迫接受签字前 劳动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正之,男,出生日期1957年4月5日,户籍安徽。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

代表人陈国辉,男,负责人。 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民众村北新塘河北。 请求事项: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双倍支付申请人王正之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1.2万元(2008年1月至5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正之系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循环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因工致残职工,程度六级(见附件1、2),受伤前月工资12 00元(见附件3、4)。2008年1月23日,王正之的代理律师向陈国辉发出《关于贵站应当依法与王正之……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律师函》,要求该站与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对此,陈国辉不但不予理睬,而且停发了本人2008年1月至今的工资。 2008年5月29日,王正之与陈国辉就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克扣工资、停发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问题进行协商,陈国辉不愿听本人代理律师关于要求赔偿项目的说明,蛮横地说:“我只给1万元,你们不干的话,爱咋的咋的!

”并多次扬言:“大不了我关门不干”,让王正之无处可找。同年5月30日,陈国辉以“你要不同意我们起草的打印好的《协议书》、王正之等致宝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函、《收条》等的全部内容,我就不给你工伤保险待遇10.

9万元等费用”的行为进行要挟,胁迫王正之在其上签了名,不允许王正之及代理律师做任何文字改动(见附件6、7、8)。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回收站拒绝与申请人王正之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停发本人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个月,且以使王正之受到重大财产损失为要挟,迫使本人在《协议书》等材料上签名,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申请仲裁。 附件:(略)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王正之 代理人: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红兵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