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营销 “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受审:治微商传销补法治短板
微商本无罪,传销坏名声。微商传销是寄生在微商肌体上吸血虫,传销治理务必紧跟时代步伐,看清传销新动向,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防早防小
前不久,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这也是国内出现的首例微信传销案。其实,微商一直以来就被各种争议所包围,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的这几种情况,虽然和传统的传销不尽相同,但怎么看都有点传销的影子(5月24日《现代快报》)。
微信快速普及推动微商的蓬勃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经突破1000万大关,与微商相伴而生的是,假货、诈骗等微商乱象也频繁出现,特别是微商传销披上了“互联网 ”的外衣,带来更多的迷惑性,给微商健康良性发展蒙上阴影。
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本质未变,按照法律规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给予严格规制。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依法对微商传销治理还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我国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鉴于当时还未出现微信这种社交工具,对这种新型传销并未涉及。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法理,这给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微商传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从取证看,微商传销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生在熟人之间,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更具隐蔽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取证更加困难。执法办案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取证难甚至对有些行为无法取证,势必让有些不法分子不能受到应有惩罚、乃至逃脱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