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离婚可不像现在这样简单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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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离婚也是称作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一旦离婚,双方都会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常

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离婚也是称作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一旦离婚,双方都会为此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常见的离婚形式有电视剧中出现的立休书,这仅仅是其中的一种。

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中国古代的主要离婚形式包括:

我国古代的理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中国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

同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义绝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

和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过去的婚姻,是父子轴线的,所谓夫妻,只是传宗接代的一种工具。从礼记上看,男人娶妻主要是为了尽孝,堂前伺候双亲,然后顺便生个儿子传递父母的香火。夫妻的感情如何,其实并不重要,如果夫妻感情好而父母不满意妻子,妻子就得走人。古代长诗《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妻子的故事,陆游和唐婉的悲剧,都是例子。然而,既然夫妻感情不重要,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不那么要紧。也就是说,人们也就不大可能因为这个而闹离婚。虽然说,在古代男权社会的规则里,女人离异有诸多的难处,事实上,女人离开男人难,男人想休妻,也没那么容易。

古代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结合,也是一种财产和人际关系的重组,双方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一旦离婚,不仅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人际关系这种无形社会资本,更是丧失殆尽。对于平头百姓来说,结婚是伤筋动骨的大事,没有人敢拿这种事开玩笑。民国时期在外求学的新青年,如果真的要为了爱情而离掉家里的媳妇,得有家长乐意肯付代价才行。一般来说,即使开明的家长肯付这个代价,女方也未必肯走。所以,只能都留着,因此造成了民国的婚姻关系特别的复杂。离婚的代价,不仅是家长的,也是男女双方的,一旦破裂,双方都要承担巨大的损失。女的自不必说,很难再嫁。男方也得承担切断宗族关系,遭人唾弃的代价。

反观今日的婚姻跟过去的中国相比,离婚率的确高得太多了。尽管双方家长也为此付出了很多,甚至是倾其所有,但当事的男女,经济上和社会资本上,所付出的代价却不大。一旦离婚,父母肉痛,但夫妻双方倒无所谓。原来的社会关系,不会因此而有大改变,而经济损失,则由父母承担,毕竟隔了一层,非又切肤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