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法学 山东大学张海燕教授来法学院作学术报告
5月17日上午10点,应法学院邀请,第三届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在长清湖校区法学综合楼213教室为法学院师生作题为“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民事推定制度”的学术报告。
法学院王德新副教授、高秋菊老师、张百灵老师和薛启明老师,经济学院宁静波老师以及法学院200余名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报告,报告由王德新副教授主持
报告分五个方面展开。第一个方面,张海燕教授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符合相关情形的,作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推定这一条款,向大家介绍了立法中的推定规定及过错客观判断标准的类型化理论,通过不同学者对该条款中的“推定”能否被推翻的争论引申出是否所有推定都能被推翻的问题;通过《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和《继承法意见》第2条介绍了婚姻家庭法中的推定,前者可被推翻;以《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为例,讨论了推定存在于整个条款还是仅及于其中的因果关系;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第8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否规定了过错推定,其中亦存在立法者观点与实际适用的差异。
第二个方面,张海燕教授具体分析了何为推定。
她引用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关于推定的概念难以阐明的论述来说明推定理论的复杂性和研究价值,通过日本学者高桥宏志的学术观点和《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中的释义她介绍了推定的两种类型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并借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书说理强调法律推定和裁判文书的选择较为稳妥,是“最后一棵救命稻草”,而事实推定须慎用,使用的大前提为其推定须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张海燕教授还提醒大家注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推定”规定于《民法典》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将“推定”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
第三个方面,张海燕教授讲解了选择实体和程序双重视角研究推定制度的原因:一是推定是法官认定事实的一种方式,二是推定是作为法规范的推定规则是法官实践经验的一种升华和法律化,三是推定是勾连实体与程序的一项制度。
第四个方面,她为大家讲解了关于推定的几个基础知识,推定的逻辑基础在于等值关系、蕴含关系和矛盾关系在内的必然关系与逆蕴含关系和或然关系在内的或然关系两种。
她认为推定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是价值选择而非逻辑推理,推定的本质是一种价值理性而非逻辑理性;推定被创设是因为出于对概率、政策、经验、公平、逻辑和便利因素的单一或综合考量,目的在于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或者保护某种社会利益;推定的类型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分为可以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事实推定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的具体称谓和规则演变存在差异,有英美国家的事实自证规则、德国的表见证明规则和日本的大致推定规则,通说认为后两者的内涵基本相同,且不适用于合同领域。
第五个方面,张海燕教授讲解了推定适用的逻辑规则是法律推定的创设并非全部建基于概率之上,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建基于概率之上,以及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合理联系;语言规则是尽量通过“推定”语词而避免使用“视为”语词表达推定制度,避免使用“推定”语词表达非推定制度,通过不同的语言范式表达可以反驳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之后,张海燕教授回答了现场同学有关于“推定”与“视为”的关系、《民法总则》第104条“好人条款”的立法动因以及《民法总则》第124条继承条款与《继承法》第25条体系衔接的问题。
最后,宁静波老师对张海燕教授的发言做了总结性点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引导大家思考制度本身对每一个个体的激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效率的最佳效果是个案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协调统一。薛启明老师认为,好的制度应当适应我国的国情,回应社会现实的需求。
张海燕,女,山东寿光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第三届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类)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发表学术期刊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主编和参编教材8部,主持国家社科和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获得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