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新片疑诈骗(附声明)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王宝强
片方声明
12月16日凌晨,《大闹天竺》片方就近期网上出现的电影《大闹天竺》通过京金联金融平台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一事发表申明,否认称从未通过任何金融平台募集资金。
《大闹天竺》片方发声明表示:“近日关于电影《大闹天竺》众筹案件的骗局,《大闹天竺》电影官方与之无任何关系,并未给予任何授权。我们对这种无耻的诈骗行为表示谴责,也将采取法律措施!请大家擦亮眼睛,不要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声明全文:
就近期网上出现的电影《大闹天竺》通过京金联金融平台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一事,电影出品方,制片方,宣发方联合郑重声明如下:
《大闹天竺》影片相关的各方从未通过任何金融平台募集资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通过金融平台募集资金。京金联平台发布的《大闹天竺》的募集资金信息与影片相关各方无任何关系!
对相关平台发布的《大闹天竺》影片募集资金一事,电影出品方已委托律师展开调查。待相关事实查清后,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如涉嫌犯罪,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举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对这种无耻的诈骗行为表示谴责,也将采取法律措施!请大家擦亮眼睛,不要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特此声明!
电影《大闹天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