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恶鄞州姜山医院又扼杀了一条小生命!!!
本人是出事者的姑姑,我侄子今年12岁,在2012-08-13当天晚上还跟他爸爸一起在打篮球.... 可是就在14早上九点,感觉肚子疼,拉肚子。这么热的天气想说是中暑了,索性去了姜山医院幼儿科,一位女医生,我哥陪同,病例上写肚子疼,肖下炎就回来了没有其他化验。
下午六点,我侄子又感觉肚子疼,比之前跟更厉害,随之又去了姜山医院,第二位是男医生,根据上午医生所写他也没有验血等手续,直接挂盐水,打了镇痛针。等侄子挂完盐水后九点了,我哥上去问医生:挂好了应该没事了吧?要住院么?“医生说:“如果你人感觉好点了噶么就回家好了,要好么,就去大点医院。
” 对于着秣陵两可的话语,想说舒服点了没事干嘛跑医院,再说医生也没说什么毛病只是肚子疼而已,就回家了。
当回到家,等到我侄子上了趟则所,随之就在床上翻来翻去的说肚子疼,疼的很是厉害,我哥一看这人不对,眼睛都有点翻白,路都不会走,立马把他背下楼,开着车,跟我嫂子一起赶往李惠利,当才开到钟公庙,就不到十分钟的路程,我侄子已经不会说话,只会抬手点一点。
12点赶到李惠利的急诊,硬是把心跳给抢救过来,但是 心跳跟呼吸都有了,他的血液已经停止流动了.....相当于已经走了.... 等我得到消息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哥哥电话打来,让我们准备后事,我们才立马赶往宁波,我们的至亲,眼睁睁看着医生拔管,看着这个12岁的生命就此结束!
我哭着吼“为什么!为什么!明明他还有呼吸,明明他在心跳,你们为什么要结束他的生命..”我爸爸把我拉开说“别闹,这样你哥会更难过,”我就看着医生把管子拔了,看着我最疼的侄子胸口一上一下剧烈的浮动,所要着氧气,那鲜活的生命.
..那是一条命啊!刚刚发芽的生命啊! (当时李惠利医生宣布孩子到医院急诊时就已经脑死亡,血液停止流动相当于已经没有了,我所说的呼吸心跳,是被经过两小时抢救过来的是靠医院的机器在维持着的)
听着我哥哭的诉说:是得了胰腺炎,这病其实会痛的想死的毛病,可是我侄子才12岁,这么小年纪,就要忍受这么多的疼痛,并且姜山医院把他的就诊时间给耽误了,更严重的是,胰腺炎这个病你们有诊断出么?病例从头到位就只有:肚子疼,两个医生从头到尾有帮他化验,b超之类的程序么,除了消炎药还是消炎针,更加严重的是,这个胰腺炎是会痛的在地上打滚的,可是就让你的一个镇痛针,这么一针压下去了,等到他当晚爆发病情的时候还能挽救的了么?如果说我哥第二次来的时候你觉得这个问题你不是肚子疼那么你帮我们在测清楚一点,医院这么多仪器都是摆设的么?还是说我哥有开口说:我们没钱不要验?那么如果你觉得这个病你没有把握,你那个镇痛针就不要打直接建议他转大医院,问题是什么病根都没有找到就把我侄子的疼给他压下去了,那还找的到病源么况且你找到病根了么?打了镇痛针后人舒服了你才说如果怎么样你去大医院,那之前做都是在干嘛?骗钱换人命么?
医生医生是救死扶伤的,不是把人治死的!我只想讨个公道,那两个主治医生难道没有责任出来赔礼道歉?我们家属赶到姜山医院副院长办公室,但是对于他们态度,真是火上浇油,解释说这件事情等理赔中心来后解决,就把我们放置会议室自己回办公室吹空调。
等待半小时后理赔中心人到了,我们尊重院方走那么个程序,让医院陈述下院方对于这件事情的理解,但是医生字体潦草,连医院副院长都读不通更何况我们老百姓,对于那两个医生,院方解释:昨天那两医生上夜班今天休息。请问什么比死人更大,当事人不在场,让你个读不懂字的人来讲,这事公平么?
短短两天,我们全部的家人都接受不了这个事实,看着躺在床上的嫂子,对着天花板喊着儿子的名字喊他回来,让他回妈妈身边,没过几分钟就晕厥,个个都别过头默默的擦眼泪。看着一个大男人对着自己的女人说坚强,自己却在房间里抱着儿子的照片放声大哭.
..我嫂子花了12年的心血,因为我侄子有点胖,天天上学让他走到小学让他减肥,我姐天天5:30起来,跟他一起走到学校,只为他的身体健康!可是他们的儿子就在这么两个医生的手下丧送了生命!我们不是要赔钱,赔来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人了,只要那两个丧尽天良的医生出来,给我侄子下跪赎罪.......
(最新消息:第一个女医生叫马XX工号016 第二个是儿科的主任:沈XX工号024 就是这两个草间人命的不把人命当回事的白眼狼,你们以后也会做父母,也会做长辈,看着那么小的年纪躺在那里,心有多痛,人在做天在看,你们还有没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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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楼,姜山中心卫生院发表回应,讲述了当时状况:
作为当事院方我们首先对该患儿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悲痛。对于该起医疗纠纷我们也以最积极的态度予以处理,根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我院及时报告了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理赔中心两位老师也及时赶到现场介入处理,但患方不愿按照《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并将患儿遗体从家中运到我院门诊大厅停放,还摆放了花圈,燃放鞭炮,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已违反了相关法律。
为此我院及时请当地镇政府综治办和派出所介入,通过多方工作于8月16日凌晨与患方家属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患方自行撤除遗体及花圈等物品,愿意按照《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市理赔中心尽早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对该起医疗事件进行论证,并及时按责理赔。
事件回顾:患儿于2012年8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半天伴呕吐”来院。入院查体:精神软,腹平软,上腹部轻压痛。首先考虑急性胃肠炎,予静滴阿洛西林钠针(奕宁)抗感染及654-2针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回家,至晚上6时半左右患者再次来院,诉腹痛仍存在,呕吐三、四次,查体:精神软,面色较差,上腹部压痛,予血常规检查,考虑有脏器感染。
因患儿精神不好,当时小儿科医生建议患者最好到宁波市妇儿医院就诊,但患儿父亲要求再予“打针”看看,故继续予静滴头孢曲松钠针抗感染及654-2针解痉治疗。
患儿输液后诉腹痛有好转,告知患方注意病情变化,必要时转上级医院,后自行回家。至晚上11时半左右患者腹痛加重,上厕所后病情加剧,家属立即开车送到市李惠利医院,8月15日0时35分到李惠利医院急诊,已神志不清,病情危重,予急救,并作各项检验,急诊诊断:心跳呼吸骤停、急性胰腺炎?抢救到2时45分,宣布死亡。
根据临床资料,急性重症胰腺炎病情严重,凶险,发展迅速,并发症多,目前病死率国内报告为30.2%—39.3%,国外报告为20%—60%,少数病例可发生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