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 法院:见义勇为 不用赔钱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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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盗窃一个电瓶以及一个废旧水龙头,被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

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盗窃一个电瓶以及一个废旧水龙头,被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见此情况,钱某大喊“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陈某拦下,后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其间,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骆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报警后,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当天其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3月20日,骆某至医院进行治疗,称“外伤后腰痛一天”,经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骆某认为其受伤系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四人索赔未果,诉至江宁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被告钱某、林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涂某则辩称,其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偷竟然觉得自己变成“受害者”,难道真的要赔偿他吗?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中一个是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系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涂某、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骆某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涂某、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江宁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