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许霆惹了谁关于许霆案件的几点看法
提示: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是比较重的,笔者认为应改为5至7年有期徒刑比较适当。如果能挽回损失,3年有期徒刑也是可以的。造成损失判10年。
关于许霆案件,法律专家、学者、公众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法律专家、学者观点归纳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侯国云教授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许霆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其本意是取得财物者隐藏自己的身份不让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或保管者知道是谁取走的。许霆显然没有隐藏自己的身份,因为他取款时用的是他自己的真实的信用卡,这样,ATM机就会记录下他的账号,银行根据他的账号可以查到他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码。这就等于他在取款时告诉银行说:“钱是我许霆取走的”。这当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开获取了,所以不能以盗窃论。
田文昌律师:总的来看,这样的行为肯定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既违背道德,也违背法律,其获取财物显属不当得利,这一点是不应有争议的。至于在刑法层面上应当如何地定性,要结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分析。如果说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不外乎是三种情况:一是盗窃罪,二是诈骗罪,三是侵占罪。目前社会上争议的观点主要也是涉及到这三个罪名。
在本案中,行为人用自己的卡在取款机取款时,既未在卡上做手脚,也未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完全是按照正常和正当程序操作。这说明他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也就是说并未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虽然他具有占有这笔不义之财的动机和结果,但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盗窃罪显然是勉强的。
打个比喻,如果把银行卡视为他自己的钱柜(或银行保险箱),他随时取用自己钱柜里的钱当然是正当的,而如果他窃取了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钱柜则是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是别人主动将钱错放进了他的钱柜,他在取钱时多拿了明知是不属于他自己的钱,这种行为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了,因为他并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手段。
实际上,本案中的情况就像大钱柜与小钱柜的关系。行为人的银行卡好比小钱柜,银行的柜员机系统好比是大钱柜,按照设计好的程序,银行根据存款人存款的数额将大钱柜的钱分放到存款人的小钱柜。但是,由于系统故障,大钱柜往小钱柜放钱时放多了,或者是大钱柜流向小钱柜的通道出了漏洞,有一些钱流进了小钱柜。
这种情况与柜台操作人员在储户取款时多数了钱是一个道理,过错并不在于取款者。而且这种现象也并不罕见,但并不可能将占了便宜的取款者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