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河南 刘长春[河南人大财经委原主任]
1973.05—1975.08,河南省宜阳县韩城公社插队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阳矿山厂木工分厂工人 1978.03—1982.01,河南洛阳农业机械学院机械一系机械专业学习 1982.
01—1982.07,河南省洛阳缝纫机厂技术员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阳郊区工农公社团委书记,党委秘书,党委副书记,工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阳团市委书记 1989.
04—1992.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 1993.05—1995.08,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
08—1996.03,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1993.09-1996.07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6.03—1998.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
03—2001.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1.03—2002.07,河南省许昌市委副书记 2002.07—2002.08,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
08—2006.12,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05,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人物事件/刘长春[河南人大财经委原主任] 编辑
刘长春被提起公诉违纪被查 2014年7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长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免去职务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刘长春的河南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提起公诉 2015年9月2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2015年9月,已由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长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长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春在担任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许昌市委副书记、开封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开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