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判决书 点评彭宇案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据9月6日《南方都市报》)
读完该消息,笔者如鲠在喉,现对法院对“常理”的判断作一不“正常”的点评。
鼓楼区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谁的日常生活经验?这个日常生活经验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它作为有责推定的出发点,能否成为法律的准绳?),原告(老太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
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法院为什么对证人视而不见?即使法院不采纳证人的证词,也不能说双方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呀?),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从这一前提出发来判定此案,其实彭宇败诉已经成为必然的了。
)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在老太太是被外力撞倒这一大的判断前提下,第一个下车的人肯定难脱干系;同时,法院把彭宇唯一推脱罪责的路堵死了——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我的问题是,当时既然现场没有任何他人,撞倒老太太的人为什么就不能很快离去?)
判决书写道。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又是社会情理,这是哪个社会的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越看越纳闷: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为什么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难道看到一个倒地的老太太的时候,是询问老太太撞倒她的人的去向,飞速追人吗?难道老太太的家人来后,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彭宇就不能先借给对方钱吗?)
法院认为,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二人素不相识,但是其中一方身体负伤,另一方借给她钱先看病就不符合常理?)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彭宇这孩子也太傻了,你就不知道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应当先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自身的清白?要么,这个老太太真是他撞倒的。
但是不管怎样,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况之前,应当有这方面的考虑!法官向我们提醒了),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
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以后我要是没撞伤他人,但是又想做好事,我可不先垫付钱,要是医院不让伤者入院治疗,那就让他等死算了)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