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隆胸9年后突发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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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做的一次隆胸手术,9年后变成噩梦:注射的胶样物质移位,乳房不但肿胀而且疼痛得厉害,每天只能靠打消炎针止痛。8月3日,当事人琳琳(化名)在男友陪同下,从深圳来到南宁想找到当初实施隆胸手术的整形机构讨要说法,但因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
今年31岁的琳琳是广西东兴江平镇人。2002年,她在明秀路广西民族医院旁一家整形机构做隆胸手术。当时,该整形机构的医生承诺,手术不用开刀,只需在两边乳房注射胶样物质就可以了,且这种注射隆胸是永久性的,注射物被注射进胸部后不会发作,也不会发生移位等后遗症的。听到医生这么说,琳琳便没有了后顾之忧,交了2000元放心手术。
手术做完后,医生给了琳琳一些消炎药涂抹,当时乳房胀痛了几天后再无不适的感觉,之后也一直未发生什么问题,她便安心南下打工。
然而,今年7月10日噩梦开始了:琳琳的乳房出现疼痛,随后又发炎肿胀起来。她去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出现这样的症状,是之前做的隆胸手术引发的。因为隆胸所注射的胶样物质含有致癌物质,所以从2006年开始就禁止整形机构使用。
医生还说,由于琳琳体内的胶样物质发生移位,且已经发炎,建议尽快去以前所在的隆胸整形机构取出,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因为胸部疼痛得厉害,白天琳琳走路时得用双手托着胸部,晚上则痛得彻夜难眠,甚至胸前和背后长出了密密麻麻的红疹。是否是因隆胸物质所致还是其他原因的过敏,琳琳自己也不清楚。到了最近,这些症状越来越明显,已经到了坐立不安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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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现在和男友一同在深圳打工,两人每月的工资加起来才2000多元,扣除房租和伙食费后所剩无几。而为了止痛,琳琳每天都得打消炎止痛针,至今花费3000多元,已无钱做手术取出胶样物质。
8月2日,琳琳在男友张先生的陪同下从深圳来到南宁。第二天,两人来到明秀路想找原来做隆胸手术的整形机构,但却看到挂着广西民族医院整形美容外科的招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当时给琳琳所做隆胸手术的整形机构早在2004年就搬到了隔壁大楼的二楼,不但换了老板,还改名叫东方整形医院。
了解完情况后,琳琳和男友又来到东方整形医院。刚开始,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承认琳琳的隆胸手术是在他们那里做的,还找来医生为她检查。医生说,琳琳的病情很严重,急需手术,让她赶快凑6000元来治疗。
琳琳认为自己是在东方整形医院隆胸后才搞成这样的,于是提出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这时,医院突然转变说法,否认为琳琳做过隆胸手术,并表示,如果琳琳能够拿得出证据,证明是在他们医院做的手术,医院才会负责。
隆胸手术已是9年前的事了,琳琳根本找不到当年的病历本及其他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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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记者跟随琳琳、张先生等人来到东方整形医院,院长宋朝宁接待了记者一行。宋朝宁表示,琳琳3日来医院反映情况时,他们已经免费为其进行了b超等检查,同时也翻查了2002年至2005年所有做过整形的病人资料,但是并没有发现琳琳的资料。另外,琳琳也拿不出任何关于她在东方整形医院做过隆胸手术的证据,所以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在该院三楼办公桌摆放的一本医院宣传手册中,琳琳却指着手册上一名叫黎石峰的男医生照片,肯定地说这就是当年为自己注射隆胸物的医生。
不过对于琳琳的指认,宋朝宁摇摇头说,医生黎石峰是2010年四五月份才到东方整形医院任职的。医院主管梁玲则认为,当年在明秀路上不止一家整形机构进行隆胸手术,会不会是琳琳记错了,其实她根本不是在他们那里做手术的。宋朝宁还说,2002年7月他们还只是属于民族医院的一个整形科,2005年成立分院,2006年才命名为“东方整形医院”。现在该医院与广西民族医院整形美容外科属于两个独立的医院,互不隶属。
当天下午,琳琳又找到相关卫生部门要求维权。当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后表示,因为琳琳没有保存好证据,很难介入。
针对琳琳的情况,昨日下午,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东方整形医院是一家民营合法医疗机构,对方在卫生局领有医疗机构许可证。要解决问题,一是可以选择与医院协商,二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是医疗事故,那么会有赔偿。如前面两种方法都行不通,最后仍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林有锦律师认为,目前上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患者是否在东方整形医院进行隆胸手术。如果患者不能证明自己曾到东方整形医院进行隆胸,而东方整形医院又否认事实,那患者很难向医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其责任。他建议琳琳最好能够回去仔细查找相关证据,或是病历本、处方单、医疗费用票据、交费凭证、手术同意书、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