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雯老公 如何评价司机冒充赵薇老公黄有龙卖豪宅诈骗这一事件?
谢邀。 官司还没开打,我既不是原被告也不是法官,不想对官司谁输谁赢做什么评价。 虽然报道的内容不多,但是已经可以推测这个案子很复杂了。因为它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特别的多:无权处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公证、刑事案件。
所以我在抛开案件事实和对当事人双方评价的基础上仅仅谈谈法律。 1、无权处分 司机是不能卖业主的房子的,按照合同法规定这样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除非业主愿意对无权处分的行为追认。一般来说业主都不会追认,因为如果是被盗卖,那么房款应该被司机拿走,业主没有收到房款,购房人也不愿意再支付一笔首付,自然交易对业主没有利益。
但是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都能确认无效,实践中是几乎都不会确定无效。这里面有个大背景就是过去这些年房价上涨,导致很多业主看到房价上涨有利可图纷纷毁约,毁约的理由一般是老公起诉老婆或者老婆起诉老公“无权处分”,主张卖房子(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没有征得丈夫或者太太的同意。
法院为此出了数次司法解释(比如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倪修智律师补充),要求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保护购房人利益。
所以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夫妻自行对“不知情”进行举证——这当然不太可能证明,甚至有的法官还会在判词中很干脆的讲凭哪些事实行为可以推定夫妻一方是知情的。
90%无权处分的案子最后都会判合同有效,也就是保护购房人一方的利益。
2、善意取得 2007年我国出台了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市场价格 2、善意 3、过户 本案中为什么要提到善意取得,因为从报道看22号开庭,原告方的诉求是”腾房“而不是”过户“。
在类似的案件中,原告一般是起诉要求”过户“,其次才是腾房,由此推测本案十有八九已经完成了过户。现在房产很有可能已经在原告名下。 原告需要向法院证明,第一我交了购房款,并且不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不低于市场价的30%),第二我是善意的,第三我已经拿到房产证。
法院就会认定原告已经成为业主,要求被告腾房。 市场价格相对比较容易论证,房产证更容易,写谁名字过没过户一目了然,只有购房人善意与否是最难搞清的,原告肯定主张自己是善意,被告必然持相反观点。
实践中法院在这里就审的比较细,比如看没看房,交易过程中是否见过业主等等。这个案子被告身份又特殊,导致对这里审理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两方当事人及律师寸土必争的环节。
3、刑事案件 虽然上面说了大环境下一般法院会保护购房人利益,但是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就另当别论。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包括: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司机盗卖房子的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法律上要对他的行为进行追究。司机肯定要设法取走购房款,而原被告双方肯定都不愿意当那个等警察叔叔破案把钱拿回来的那位,所以一方希望保住房子,另一方希望取得房子。
一方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想取得房屋的实际控制。 本案的民事上的关键点有两个:1、赵薇夫妇是否对交易知情(无权处分);2、购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善意取得); 这两个关键点都涉及到司机完成交易过程的事实细节,比如司机有没有带购房人看房(如果连房都没看就支付千万购房款,法院有可能不认可购房人是善意),比如司机是否有赵薇夫妇的授权。
假设目前司机没有归案,那么仅凭着原被告双方、中介公司和公证处等的主张审理案件进行审判,一旦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就可能对本案的审理造成颠覆性的影响。
所以法律上有先刑后民的要求。 目前没看到网上关于赵薇夫妇报案的说法,这个案子又马上开庭,不排除刑事案件已经有了结果,只是还没有对外公开。
4、公证授权书 为什么业主不知情,房子能卖掉?其实很简单,只要你拿到公证书,你就可以像业主本人一样,解决房管局的审查问题:房管局认为,只要公证书出了,就不用担心来的不是业主本人。如果出了事,反正有公证处扛着。
公证处扛得住吗?答案是相当扛得住!公证书是非常可怕的,他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来说作出即难以推翻。这里面不可不说也相当于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或者说黑历史。过去这些年里,就算是通过欺骗取得的公证书,一般来说也很难推翻。
因为法院不会直接受理认定公证书无效的案件,而是要先经过公证行业协会。由于行业协会对公证处的保护机制,导致公证处即便有着非常明显的瑕疵也无法进入实体程序进行审理。 这样的情况近年来有所松动,北京某著名公证处因为公证书被确认无效,法院判决赔偿了一大笔钱给受害者(120万)。
但是即使如此,公证处还是类似于银行、电信集团一样的法律强势群体。 本案对人脸识别系统有媒体报道,这段细节很可能来自本案涉及的刑事部分。
可能刑事案件中已经对司机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的漏洞这个事实有了认定。那么公证处本身可能也会成为一方卷入这场官司。不管官司结果如何,刑事案件通常结果是少掉了一些钱再也追不回来了,总有一方损失惨重。
于是公证处、房管局还有中介公司(假设有)难免也要吃官司。 =============分割线========================== 现在我们了解的细节不多,就这个案子我想也只能谈这些了。
不管大家关注或者不关注,我希望大家不要就法官该怎么判去指手画脚。我讲的这些只是我对我了解的法律的一个梳理,可能法官还有原被告律师对法律有和我不同的认识。我的观点不能替代法官的观点。
然后,这案子涉及到这么多的法律问题,除了理解法律以外,一定要有足够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才能得出结论。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希望大家不要因为是赵薇粉就说赵薇一定是受害者,希望购房人败诉,或者是赵薇黑,就说这肯定是赵薇夫妇和司机串通坑人之类的。
不要把知乎变成自有言论干扰司法程序的平台。 原被告(以及涉案各第三方)的律师都要举证,建立自己的诉讼方案,陈述对自己客户有利的代理意见,寻找对自己客户有利的法律,构筑对自己客户有利的事实(可能不是完整的事实,而是对自己客户有利的事实)。
法官要在这个基础上去审理案件,一方面要考虑各方利益,考虑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我们就别再给他更大的压力。
更何况,马上就开庭了,会有很多记者爆更多的料出来。咱们闭上嘴,耐心看。 法庭纪律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