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黑社会张红军 为何洛宁‘31名黑社会成员’满街跑?
韦耀武黑社会案件中“非法拘禁罪”(拔指甲案件控告材料): 审判长、审判员: 洛宁县法院刑事(2012)宁刑初字166号判决书,其中肆无忌惮践踏法律;歪曲事实,给村民爱戴的好书记韦耀武及广大村民扣上“黑社会、非法拘禁”。
判决书违背《刑法》原则,将非法拘禁罪强加于韦耀武,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为了揭露一审的徇私枉法,发表如下控诉: 案件实际情况:大概在2006年那个时期,陈吴乡一带连续出现汽车、农用车、电动车电瓶连续被盗窃的案件。
案件不断发生,给广大村民的生活、生产造成很大损失。当时,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韦耀武认真按照地方党委要求,贯彻公安局部署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发动村民加强防范。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将盗窃分子抓获。
广大村民失主义愤填膺,出现了殴打犯罪分子的情况,韦耀武还及时制止了过激行为。此次为广大村民一举追回被盗窃电瓶“数”个。极大的震慑了小偷小摸人员,从此杜绝了此类案件的发生。韦耀武书记真正的践行“三个代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的作用,得到老百姓的衷心爱戴,受到乡、县党委的肯定。
2012年2月27日在洛宁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会议上“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张廷璞向新闻媒体宣布了“韦耀武涉黑团伙”的情况。
”在河南省电视台法制频道张庭璞公然污蔑:“那个人偷了韦耀武的电瓶,韦便把那个人的指甲盖残忍的拔掉”。【这完全是一派胡言。首先,那个人盗窃的并不是韦耀武的电瓶;其次,并没有拔掉那个人指甲盖的事实存在(仅仅是咋唬和震慑小偷)】。
在谎言的引导下,洛宁县“公、检、法”按照政法委书记的指示,对韦耀武的判决书也就是预料之中。 一、 本案件程序严重违法,手段令人发指 在2012年2月27日在洛宁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张庭璞就宣布“韦耀武把人家指甲盖”。
然而,本案件的“立案决定书”签发日期是2012年6月25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就信口雌黄的编造了“拔指甲”。
(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定作有罪”。 洛宁县公安局并没有履行涉黑案件的立案程序,更加没有经过洛宁县检察院的批捕程序;采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在洛宁县四处张贴“韦耀武黑社会的布告”制造恐怖气氛。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 其更加严重的是:身为洛宁县最高司法首长的张庭璞,如此疯狂的借政法委书记职务之便随心所欲地草率行为,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强烈反响,直接绑架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本案件在没有受害人,在没有报案的情况下;有关人员为了达到卑鄙的目的,道听途说、添枝加叶的编造假案件。
对韦耀武等广大群众进行违法的“立案”,借此将众多无辜群众投入看守所羁押。 二、 本案件完全是在谎言的基础上,无中生有对无辜群众的迫害 起诉书极其不严谨,严重的损害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在指控黑社会部分“程大军等人将其一个指甲盖拔下”。
然而,在非法拘禁罪“程大军逐用老虎钳子夹、拔其指甲盖”(同一件事情,在同一份起诉书中,居然两种表述); 判决书包庇错误,替起诉书掩盖错误。 三、 洛宁县法院刑事(2012)宁刑初字166号判决书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严格执行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标准基础上。
否则岂不是允许州官防火,不允许百姓点灯。 本案件没有拘禁他人的动机和目的,被拘禁人系盗窃电瓶的小偷,他有很大过错。在此,试问没有广大群众的震慑!
其能够主动交代出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能够为广大受害群众追回损失。群众出于对偷鸡摸狗行为的愤怒而对其训诫、教育几个钟头,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请注意:根据案卷材料:张红军,5月8日询问笔录,张永新2月29日询问笔录都能够证明(在商店隔壁桥下,找到两个电瓶。
偷电瓶的小偷在离开韦寨村后,走到程寨村,又被程寨村村民殴打事实)。 非法拘禁是限制人身自由,是故意犯罪。本案件广大群众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客观上没有违法的行为。
所谓的受害人都没有当面指控材料,洛宁县法院法官凭什么认定犯罪。 这岂不是公然的践踏法律吗! 四、 原判决书对身为党支部书记的上诉人,带领群众抓小偷的正义之举,被公然污蔑为“黑社会犯罪活动” 引自判决书P41:“韦耀武犯罪组织私设公堂、暴打、拘禁他人,手段残忍。
… …韦耀武、韦妙武、韦四武、韦玉峰、程大军等组织成员对被控制的外地人进行了五、六个小时的拘禁和暴打”。 在此,试问?这里的“组织成员”具体是什么组织?;组织成员是谁?然而,其自相矛盾的是原判决书并没有认定“韦玉峰、程大军”参加黑社会。
何有以组织形式进行犯罪活动。 判决书胆大妄为的将一个基层党支部书记为老百姓践行“三个代表”污蔑为组织黑社会,疯狂到何等地步。
五、 原判决书肆意歪曲事实,对广大群众栽赃陷害 为了实现编织韦耀武组织黑社会的谎言,掩盖公安机关编造:“韦耀武凶残拔指甲”的假案。判决书置事实不顾,公然对韦耀武以及广大群众栽赃陷害。
引自判决书P71:“韦耀武指示韦妙武、韦四武等人对外地男子进行长时间殴打”。当庭韦四武证明其仅仅是到过现场;其他群众当庭都已经证明:“他们仅仅吓唬小偷,韦耀武并没有指示谁殴打小偷”。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韦耀武指示他们进行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身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韦耀武,接到群众反映后,带领群众寻找被盗窃的电瓶,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这是共产党员的风采。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张庭璞在没有侦查,落实案件情况的时刻信口开河,在群众中制造恐怖气氛,污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是青面獠牙的黑社会老大(义愤填膺的广大村民,联名为他们爱戴的好党支部书记韦耀武请愿)。
张庭璞的倒行逆施激起民怨,这是正如“一个谎言的形成,必须用十个谎言来掩盖”。
可悲的是洛宁县人民法院居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对其政法委书记的谎言非但不予纠正,反而添枝加叶推波助澜。 在此,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揭露违法!希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法律,“客观、公正”审理本案。 控告人:韦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