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副市长韩利学 山东东营原副市长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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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韩利学,男,1964年7月生,汉族,山东栖霞人,全日制大学学历,农学学士,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垦

韩利学,男,1964年7月生,汉族,山东栖霞人,全日制大学学历,农学学士,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垦利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1981.09-1985.07 莱阳农学院园艺系果树专业学习;

1985.07-1991.11 惠民地区滨州市郭集乡团委书记、党委委员、党委组织委员;

1991.11-1992.12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干事;

1992.12-1994.12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副科级巡视员;

1994.12-1997.05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正科级巡视员;

1997.05-1998.07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主任科员、综合科副科长;

1998.07-1998.12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科长;

1998.12-2000.06 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0.06-2001.11 挂任东营区副区长,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1.11-2002.06 挂任东营区副区长,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助理调研员;

2002.06-2002.12 挂任中共东营区委副书记、东营区副区长;

2002.12-2008.09 中共垦利县委副书记;

2008.09-2008.10 中共垦利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

2008.10-2009.01 中共垦利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党组书记;

2009.01-2011.11 中共垦利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11-2012.02 中共垦利县委书记;

2012.02至今 中共垦利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2月18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高院已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兴銮曾先后担任东营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油地校结合办公室副主任,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营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夏至2008年七八月间,陈兴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建筑材料等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

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兴銮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陈兴銮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