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屾山很有病 [岳屾山评]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2017-09-1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不知道举证责任如何承担;这边劳动者刚起诉,那边老板已经"逃之夭夭",劳动者能否告挂靠单位;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困局有望得到破解.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作如下点评:岳屾山:9月14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共18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

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不知道举证责任如何承担;这边劳动者刚起诉,那边老板已经“逃之夭夭”,劳动者能否告挂靠单位;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困局有望得到破解。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作如下点评:

岳屾山:9月14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共18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等五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将以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操作,但劳动者举证能力一般来讲有欠缺,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该司法解释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关注度不断加大,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案件类型,此次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