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保姆发生争吵 小编教你解决纠纷
我觉得,保姆和顾主的关系,就是保姆和顾主的关系,同时,你又不能把它简单地看成保姆和顾主的关系。为什么呢?你出钱了,他就应该出力,对不对呢?对,又不对。你出的钱,是明的,是谁都看得见的;他出的力呢?就不是那么透明了吧。那么,他出了几分力,出了真力还是假力,这就要看他的素质和你对他的态度了。俗话说:人心换人心。你真心对他,他全力对你。你不把他当成下人待,他也把你当成自己人,把你的家当成自己家来料理。尤其对孩子,就更是如此。有的保姆把他所带的孩子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去疼、去爱,有的保姆却把他当成了负担甚至报复主人的手段,除了保姆自身的素质外,与主人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再者,保姆是受雇于主人的,一般来说,干与不干的主动权不在他的手中,只要不是太过分,他是不会抄主人鱿鱼的。因此,你的朋友在换了几任保姆都不能如意的情况下,确实要从自身找一找原因了。平时要对保姆好,这样保姆才不会在你不在的情况下对你孩子不好,但是要让保姆知道不能触碰到你的底线,还要让他感觉到你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对待她。
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