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终被叫停 未来节目名称或打"擦边球"
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禁令”发出已近半个月。经公开听证审理,昨天,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复议裁定,最终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这也意味着灿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需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昨晚,法庭当庭宣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复议裁定书,并对之前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焦点1 香港裁决是否与“诉前禁令”矛盾?
法院:香港裁决不必然影响北京知产法院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最初“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的产生来源于Talpa公司关于相关节目模式的授权。
香港仲裁庭裁决内容对本案尚无实质影响,需要指出,无论香港高等法院做出的临时禁令,还是香港仲裁庭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从属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仲裁及侵权诉讼案件的最终审理结论,且各自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必然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判断和实施。况且,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亦并未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合同约定归属作出结论性认定。
针对浙江卫视创造了“中国好声音”的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是,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惟一依据;同时,法院曾多次要求灿星公司提交其持有的与浙江卫视签订的相关协议,但其始终未予提交。而浙江卫视除书面声明外,并未提交其他任何相应证据材料。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公司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具有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