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吸毒案宣判:须取保候审等判决生效

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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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检方指控,2014年4至6月间,张默在其东直门附近的住所内两次容留吴某.周某.许某吸食大麻,当年7月29日,张默在位于海淀区田村的他人居所内吸食大麻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案情,张默表示没有意见,内容属实.被他容留吸毒的人员是朋友,"他们是做音乐的,许某是酒吧老板."张默说吸食的是大麻,4月份是许某提供,6月份是周某. 据了解,在2014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查获后,张默主动向民警交代了自己曾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eof showB

检方指控,2014年4至6月间,张默在其东直门附近的住所内两次容留吴某、周某、许某吸食大麻,当年7月29日,张默在位于海淀区田村的他人居所内吸食大麻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案情,张默表示没有意见,内容属实。被他容留吸毒的人员是朋友,“他们是做音乐的,许某是酒吧老板。”张默说吸食的是大麻,4月份是许某提供,6月份是周某。

据了解,在2014年7月29日因吸毒被查获后,张默主动向民警交代了自己曾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根据证人证言,张默说他印象中只有两次容留他人吸食大麻,第一次是4月份,许某到他家找他聊天,带了大麻,朋友们一起用纸卷着吸食。第二次,许某带着妻子到他家时,张默从冰箱拿出一个袋子,有两根卷好的大麻,就和朋友们一起抽了。张默说,这次的大麻是他和周某去四川,周某从四川一个酒吧老板处购买的。

公诉机关认为,张默被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容留他人吸毒情况下,张默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此次被查获时也在吸食毒品,请法院酌情考虑做出适当量刑。

辩护人认为,张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容留他人吸毒仅两次,属情节轻微。

“我从被抓到现在,都在反省这个错误,我想我真的认识到这个错误,以后再不会犯了,以后也会尽力弥补这个错误,(弥补)对家人、关心我的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庭审最后,张默这样说,声音越来越小。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认定张默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最终判决张默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容留张默吸毒的吴某目前已经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尚未开庭。

张默于去年7月29日被羁押,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明天即1月29日应该是张默刑满释放的日子。

刑满但判决还未生效,到了29日该怎么办?

按法律规定,刑事判决必须在宣判10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获刑半年的张默,1月29日(明日)就应该刑满释放,但届时判决还未生效,他能否获释?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实践中,按判决书上刑满当日,张默会被取保候审释放,等待判决是否生效。

易胜华解释说,宣判后有10天上诉期,检方也可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可对张默进行取保候审,再等待是否有上诉、抗诉的可能。若10天后判决生效,可解除其取保候审的状态。

易胜华举例说,“马赛雪碧汞中毒”案也存在此情况。于是先把马赛取保候审,等待判决生效。后马赛虽然提起上诉,“但其实在二审期间,马赛一直是‘自由之身’。”

为何从羁押到受审的时间比房祖名长?

曾因事实不清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张默于2014年9月4日被批捕,房祖名于9月17日被批捕,但房祖名一案早已于今年1月9日审理和判决,为何公诉及开庭时间房祖名反而比张默更快些?

对此,本案的公诉人王云光介绍,不论房祖名案还是张默案,检察机关都是按照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张默案件有其特点,有不同的证据情况,检察机关有义务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案情不同有不同的审查期限,因此两案不能类比。其表示,无论张默或者房祖名的案件都在法定的期限内。

同时,本案主审法官杨晓明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曾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淀法院于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此案,经审查,于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审理。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曾吸毒被行政拘留算前科累犯吗?

在张默判决前,很多法律界人士分析张默此前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过,这一情况或使他刑期比房祖名要长。而在起诉中,这一行政拘留的情况也被公诉人提出是量刑酌定情节。庭后便有声音问张默这一情况是否算前科累犯?

对此,主审法官杨晓明解释说,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此外,网上有消息称张默曾交代先后十余次在家或他人住处吸食大麻,为何本案只认定两次?

杨晓明说,首先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才是犯罪,本案是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做出的认定。

张默、房祖名刑期一样长是巧合?

与其他因素无关据量刑标准和案情判决

张默和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和人数有出入,而此次判决却刑期一样,都是半年,是否存在巧合?杨晓明表示,法院严格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做出上述判罚,与其他因素无关。

针对张默5000元的罚款比房祖名更多的问题,杨晓明解释说,判决结果是基于其本身犯罪的事实,张默容留人数、次数相对比较少,最主要是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即自首情节。罚金是附加刑,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确定的犯罪数量,没有固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