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春晚小品 “扶人被讹”案和解 “扶不扶”仍然焦虑
在起诉讹人者、让其付出法律代价舆论呼声很高的情况下,双方和解了。这种结果,显然不太符合围观群众的期望。舆论中的一些观点甚至认为,这种诉讼带有公益性质,只有较真的人多起来,通过法律名义断是非,让讹人者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对潜在的“讹人者”产生更好的警示效应。
不过,这种庭前调解实际上是一种司法程序,与一般事故发生后警方的劝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讹人一方已经在舆论层面败得一塌糊涂,这个教训想必足够深刻。因此,公众不妨少些情绪化的表达,尊重双方的选择。
但尽管如此,舆论在此事上表现出的“后怕”情绪仍未能解决:若不是路边商店的监控拍下了事发过程,上哪儿去找真相?进而,那个焦虑已久的问题或将继续焦虑下去:扶人之前,是否得看看周围有无监控?是否还要问问监控有无故障?先拍照、或先找证人,然后再扶?
也就是说,今后“扶人”行为面临的,仍是不确定的结局。而除了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显然是避免“扶人反被讹”的更有效的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小伙扶人被讹”事件的和解结果,对讹人者来说似乎“不太到位”。一来,舆论批评毕竟代替不了法律结果;其次,不是所有的“扶人被讹”都能成为舆论事件。因而,“扶人怕讹”的焦虑仍面临难以化解的困境。
和解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但也应思考,对这种既侵害当事人权利,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被扶讹人”问题,公权部门、社会组织可否以执法或公益名义介入呢?这种问题可能需要立法先行的前提,但讹人行为可否列入不诚信记录,相关部门、司法上或有必要探讨。
金华交警支队曾表示,滕先生的扶人行为值得称赞,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加分奖励。扶人与被扶讹人是相对的两个方面,如果扶人行为真的可以纳入征信系统、加分奖励,讹人行为是否理应得到相反的结果呢?(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