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辩论稿 辩论:法不容情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
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
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
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
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