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透析:神话 谎言 罪恶
上午10时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志辉审判长庄严宣判:驳回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听罢宣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牟其中,在法律的神圣和威严面前颓然失色……
至此,这起国内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证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大陆超级富豪”“一夜间名闻天下,又在一夜间轰然倒台”,“假进口,真骗汇”,擅长“空手套白狼”的牟其中最终把自己套进监牢这出牟其中自编、自导、自演的悲喜剧,确实令人深思。
“坑银行,损国家”,信用证诈骗损害的不只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国家。它的诞生源于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种怪现象: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预付货款收不到货,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因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
利用远期信用证自身存在的“时间差”而进行短期融资,并不是牟其中的发明。实际上,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一种书面承诺付款文件,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支付的方式,其中,相当一部分信用证业务起到了间接融资的作用。
早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有了这项业务。而且,由此酿成的经济与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但牟其中却是全国第一个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信用证诈骗犯”。
此前,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10多次对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但始终未能将其送上刑事审判庭。当初在追究这起融资事件时,也是从经济与民事纠纷角度入手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几位参与诉讼的律师发现其犯罪嫌疑并予以举报,有关部门才逮住了他“假融资、真骗汇”的狐狸尾巴。
与正常信用证业务不同的是,在南德集团策划的这30多单信用证业务中,进出口合同、海关提货报关手续等都是虚假的,更让人怵目惊心的是,在前期许多单信用证到期仍未核销的情况下,后期竟又循环开具并议付了20多单。
在经营活动中惯于指鹿为马的牟其中,在一审法庭辩论时一再咆哮:“南德集团在国外还存有50吨黄金,完全有能力偿还所有信用证款项”,这也只不过是又一个混淆视听、障人耳目的谎言。事实上,牟其中精心策划的这项所谓的“信用证融资”,已给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带来了高达3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但是,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认为,其损害的远远不仅仅是银行信用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令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酿成经济危机,祸及百姓。
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开证行为进口商垫付的货款是外汇,而进口商付给开证行的是本国货币,其中实际上有个换汇过程。南德集团通过湖北轻工骗开并议付的31份远期信用证总金额为7500多万美元,相当于套取了同等金额的外汇,从骗汇的角度看,已构成特大案件。
这起信用证诈骗还通过制造虚假事实,为外汇国际收支平衡表提供虚假数据,影响外汇国际收支平衡的真实性,从而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前两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导火索就是一些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遭受重创,痛定思痛,应当对信用证诈骗高度警觉。
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由于信用证诈骗涉及的中间环节多,参与业务的境内外单位或人员会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一定的手续费,这种由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诈骗活动,在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银行呆坏帐成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还常常与贪污及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引发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的社会性比一般犯罪更深、更广。
“前车覆,后车鉴”,全社会共筑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火墙”
信用证能被用作诈骗工具,不少人因此认为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实际上,信用证是一种成熟的金融工具,而且以其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灵活性,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早指证南德涉嫌信用证诈骗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枫认为,大可不必因有人使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而因噎废食,关键在于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管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正不断趋于完善。当前国际上对信用证管理规定为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除了承认此惯例的所有条款外,还自行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应当说,我国对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法规已形成体系,仿佛一道厚实的“防火墙”,有效地防范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但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其实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1995年9月,牟其中派人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某联系,以丰厚的反担保条件,要求李某以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名义私自出具《见证意见书》。令人匪夷所思的是,1996年元月至7月,在觉察前期垫付的货款已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仅凭牟其中提供的18份《见证意见书》,就继续开具巨额信用证。
此案所涉信用证规定的海运货物到港均是青岛港。但青岛海关证实,湖北轻工与南德集团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也从未有过此案当事人提货报关的记录。作为进口商的湖北轻工,在开证行为其垫付了巨额货款的情况下,竟对货物到港与否不闻不问,令许多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管理处陈建良等专家认为,法规只是一道有形的“防火墙”,我们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而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外贸企业和银行职员,应加紧学习,提高自身的经济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免置身骗局而惘然不知。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无形“防火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