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中陈云清是谁 “念斌案”的效果到底该如何书写
近日,记者从多名福建省人大代表处获悉,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在报告中评价,“依法审结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月31日《法制晚报》)
作为受到全国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冤假错案,念斌案的平反,当然值得当地司法部门在年度的工作报告中书写一笔,但这一笔到底该如何写才恰当?是充分吸取冤案形成的教训,还是只从最终的结果来评价纠错的意义,答案不言自明。至少在现阶段,司法部门自身将念斌案的“依法审结”,称之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仍令人骨鲠在喉,值得商榷。
当然,并非完全不能理解福建高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纠错念斌案的“溢美之词”。毕竟,在历经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念斌终得平反,不仅是一次个人正义的归位,也让人对错案纠偏抱以更多的期待,堪称司法意义上的加法,这些都确有正向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年度的工作报告,如果仅仅呈现与放大正向的一面,已然有失偏颇,也与案件的复杂性和真实的外部效果不符。
福建高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来自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的确体现了该院在案件审理上的审慎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就说,福建高院也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维持了念斌的死刑判决。若非最高院的不予核准,念斌的命运与念斌案的走向,恐怕早已天壤之别。
再者,既然福建高院已多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仍旧是一次次选择发回重审,而非直接宣称念斌无罪?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念斌案的形成虽然与刑侦环节的失察存有莫大关联,但福建高院在这个过程中的“纠偏”角色与作用,显然不宜被过度放大——为何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持中院的死刑判决?多次发回重审,为何不宣判无罪?种种疑问中,福建高院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已然值得追问。
更要看到,福建高院方面只看到该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显然是缺乏温度的他者立场,而未充分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念斌的命运。念斌虽然被判决无罪,在法律程序上已经可以称之为审结,但属于他个人的正义尚远未到达。
一来,被判无罪后,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念斌仍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不允许出境;错案已经认定,但念斌的国家赔偿仍旧未到位,并在数额上充满不确定因素。二来,念斌案的追责程序仍未启动,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人因为他的冤案受到追究。于此背景下,福建高院完全撇开念斌的个人遭际与权利,而不惜溢美之词匆匆为念斌案的社会与法律效果作结,既不合时宜,也有失基本的司法人文关怀。
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念斌案的教训都是惨重的。念斌案平反,不过是正常的司法纠错机制的应有之义,更何况这种纠错来得如此艰难又充满不确定性,倘若没有念斌家人及律师的坚持,没有最高院对死刑的不予核准,这一结果仍旧不堪想象。
作为当事方的福建高院,在对案件进行总结陈词时,理应将错案造成的教训与错失放在第一位,更深入地就案件在审判中的疏忽与漏洞作深刻反省,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此片面谈“效果”,“化负为正”,既是轻佻的,也难以让人对于冤假错案的教训吸取保持乐观态度。
冤假错案就是冤假错案,被纠偏只是理性司法的基本职责。任何试图对此进行美化的行为,都难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