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赵作海 赵海均:呼格吉勒图与赵作海背后的那些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十多年的冤案得以昭雪,法律的尊严得到捍卫,然而逝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
呼格吉勒图冤死,给呼格吉勒图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有点血淋淋的味道,显示中国部分警察与法官不依法办案亵渎法律的尊严,此案再审,虽然让呼格吉勒图冤死给予了平反昭雪,但是人死不可以复生,教训是惨痛的,国家巨额赔偿不能抚平呼格吉勒图父母内心极大的精神创伤。
由此,我们还想到了当年的赵作海。赵作海,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一宗谋杀冤案的死囚,2010年,案中“死者”赵振晌重现人间,令该宗冤案轰动全国。1997年,赵作海与同乡赵振晌打架,后者离家出走,被爆失踪,而不久后该村发现一无名尸体被误认为是赵振晌,赵作海遂认为是凶手被判入狱。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乡,赵作海案即为冤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相比呼格吉勒图,赵作海无疑是不幸中的幸运者,毕竟活者亲眼见证自己的无辜。
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其多舛命运令人唏嘘不已。
有人说,这些冤案都是“严打”惹的祸。我们应该以历史、全面、客观的眼光,对“严打”政策进行审视和评估。在特定历史时期,恶性案件的高发使社会公众产生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也挑战着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应该说,“严打”具有一定的合民意性,在一定时期内有效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
但在“严打”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实操层面出现较为严重的偏差,甚至背离政策设计的目标和原则。例如,公检法只讲配合,不求制约;一些地方为追求命案侦破率而刑讯逼供,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等等。这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案一旦曝光,自然需要反思冤案何以产生,以及如何避免重复过去的冤案。有学者说,中国法治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是由冤案推动的。比如孙志刚案推动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赵作海案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以及唐慧案对劳教制度的最后一击。
其中逻辑不难理解:冤案往往聚焦全社会的关注,引发对制度缺陷的广泛讨论。当政者只要还在乎自身的合法性,当然会顺应民意呼声,及时推动制度改革。如此看来,冤案固然令人扼腕,可是只要能够最终促进制度进步,也算“牺牲我一个、幸福十亿人”,不算白白牺牲。蒙冤者的名字,如果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个里程碑,尽管代价来得太大,也算国人对蒙冤者的另一种补偿。
那么对于赵作海、呼格案的反思,我们能够期待什么样的制度进步呢?大概而言,数年来对赵作海、呼格案的讨论,不外乎聚焦于刑讯逼供、“严打”、DNA检测等老问题。不过必须承认,这些造成呼格冤案的历史因素,或多或少都已成为历史。
比如刑讯虽说仍未杜绝,但其范围和严重程度都有明显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已在制度上确立——只不过执行效果尚不如人意。“严打”式的运动式执法也已式微,虽然重庆“打黑”的历史证明“严打”还有局部性复燃的危险。
至于命案、性侵案的DNA检测,目前已经是刑事侦查的标准程序,改进的空间似乎不大。换句话说,对于赵作海、呼格案的反思,如果仅仅聚焦于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制度增量,无非是再一次强调我们早已发现甚至已经部分解决的问题而已。当然,即便如此,类似反思也是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刑讯等痼疾尚未有效解决的现实。
与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案相似的案例中外皆有,这些案件有许多共通之处。排除案件侦查上的技术性因素,以“人治”代替“法治”是一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例如,逼迫被告人“先认罪,再取证”的办案逻辑,追求“社会、政治效果”的人为干预等等。这些悲剧、惨剧甚至闹剧都告诫我们:司法公正是法治须坚守的生命线。
从去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纠正大量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本着“有疑必查、有错必纠”原则重审了被冤屈十几年的无辜者,找回当事人应有的尊严与自由,还法律正义以本来面目,引发全社会对法治的深度追问及广泛思考。冤假错案的平反虽然无法让时光倒流、生命重来,可是人民法院知耻近乎勇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自身失误的“不回避、不袒护”的态度。
天理昭昭不可诬。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迟胜于无。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我们希望,这些冤案的昭雪能够大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我们还期望,有朝一日,仅凭常态化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预防犯罪,让“严打”一词永远尘封在历史教训的记忆里。
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但愿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维护公平与正义,不再有类似“赵作海”“呼格吉勒图”之类的冤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