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赵鸿飞 《知音》杂志社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研讨会召开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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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腾讯娱乐讯: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就<知音>杂志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名誉权一案召开了"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保护问题研讨会".著名律师陈旭主持了本次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有:王力(著名决策咨询专家.另类思维学者.北大客座教授);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颖(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卫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侵权法讲师);王霁霞(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人身权法讲师);王丽梅(中国政

腾讯娱乐讯: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就《知音》杂志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名誉权一案召开了“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保护问题研讨会”。

著名律师陈旭主持了本次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有:王力(著名决策咨询专家、另类思维学者、北大客座教授);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颖(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卫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侵权法讲师);王霁霞(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人身权法讲师);王丽梅(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科创达赵鸿飞 《知音》杂志社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研讨会召开

同时,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也踊跃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案件背景:

《知音》杂志于2008年6月月末版在显著位置刊登了一篇题为《北漂女孩午夜梦魇,约会明星男友哪有前路》的文章,以一个天津的凶杀刑事案件为基础,故意编造男演员李晨枫(化名)与女主人公陈丽阳(化名,北漂,毕业于北京一家影视学院表演专业)的绯闻事实,文章不仅恶意贬损男演员的人格,还将男演员描写成为一个无情无义,且道德败坏的无耻之人。

中科创达赵鸿飞 《知音》杂志社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研讨会召开

由于该文章描述的刑事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该案件。该文章作者系天津市公安局干警,该警察通过职务的便利获得刑事案件信息资源,为获取稿费利益,把这样一个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刊登在《知音》杂志上。

中科创达赵鸿飞 《知音》杂志社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研讨会召开

并且,《知音》文章最后记载,发稿时警方刚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从程序上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未经法院审判以前,天津市公安局干警是没有权利公开案件的,案件此时还处于保密阶段,文章作者作为警察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行之,且不说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应公开的案件了,其结果就是给赵鸿飞和已故的受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

文章一经刊登,便被各大网站刊登和转载,尽管该文用的是化名,但文章的故事背景,让广大读者很快认定该男演员即赵鸿飞。谩骂之语不堪入耳,给赵鸿飞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受害人的父母也因文章的披露,再次经历无法承受的精神痛苦。

针对研讨会的焦点问题,专家及同学们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1、《知音》杂志是否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

《知音》杂志刊登的文章编造了赵鸿飞与死者之间的绯闻事实,并且该文章对擅自公开的刑事侦察阶段的保密材料,给赵鸿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与会老师认为:《知音》是否侵害赵鸿飞名誉权,主要看《知音》刊登内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知音》刊登的关于描述赵鸿飞片段文章内容失实,毫无疑问是侵犯了演员赵鸿飞的名誉权。

《知音》文章虽然用了化名,但是读者一看就能知道文章的主人公为赵鸿飞。与会老师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有一个涉及到指称对象具有排他性,《知音》杂志刊登的文章虽然没有用赵鸿飞的真名,但是文章把赵鸿飞的所演过的戏以及年龄都刊登出来,使第三人很容易推断出就是赵鸿飞本人,因此《知音》刊登的文章很明显的存在排他性的指称对象。

《知音》杂志社应当对发表的文章尽审查义务。与会学者认为:《知音》作为一个杂志是否侵权,应该看《知音》是不是尽到一个必要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个杂志的出版本身是一个商业行为,他对于某些作者所提供的文章本身是有必要的审查义务的,如果他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认为《知音》杂志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学生认为,《知音》杂志社对赵鸿飞的报道的事实不但失真,而且文章中有贬损赵鸿飞人格的内容,并且一般人能够通过文章的描述判断出赵鸿飞就是文章的主人公,文章的刊登和转载致使赵鸿飞受到许多不明真相的读者的谩骂和指责,导致了社会公众对赵鸿飞的评价严重降低,很明显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

2、《知音》杂志是否侵害了死者的隐私权?

《知音》刊登的文章对死者的被害细节渲染过多,侵害了死者的隐私权。与会教授认为:《知音》刊登的文章对死者被害的细节讲的过多,渲染的有点过分,确实是对死者不尊重,《知音》刊登出版以后,会让死者的家属看了以后很不舒服,让死者家属受到第二次伤害。

与会老师认为,死者也存在隐私权,这是人身权延伸保护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以后近亲属是有权就自然人死亡后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一些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知音》刊登的文章涉及死者隐私,那么死者的家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3、文章作者是警察身份,作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音》文章的作者是警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与会教授认为:根据今年2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文章作者是公安局的人,他肯定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他就是在本单位履行职责,履行侦破职责,所以他有职务便利,他了解案件的细节;至于是否作者是否获利不能断定,但是作者肯定是有稿费的;是非法提供给他人。

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但是作者的行为是不妥的,起码写这两个男女主人公的时候不应该让大家判断出来是谁。

还有与会学者还认为:一个公职人员但凡还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最好不要拿收入之外的价值的东西在别人的伤口里洒盐,警察作为公职人员,不应该把别人的隐私和痛苦来换取稿费,把公权力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学生认为:作者作为警察应当正当行使公权力,而不是用手中的公权力去践踏人权,践踏非常无辜弱势群体的权利,我们怎么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这是我国法制应该思考的问题。

4、对传播文章的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恶意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的网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部分与会老师认为转载文章的网站,它是否构成侵权,要区分情况,在媒体承担责任的时候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有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区分,它区分发表媒体和转载媒体,二者责任是不一样的,发表媒体对所发表文章全部内容承担责任,转载媒体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一个是转载内容失实,转载的内容与原发表的内容不一样的情况下,他要就刊载错误的部分承担责任,另一个部分转载媒体具有恶意的情况,是否追究这些网站的责任主要是看是否具有传播的恶意性,如果认定他们明知这样的内容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还继续的传播,拒绝删除,是可以认定他具有这样恶意性。

5、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知音》杂志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应当有一个底线,不能丑化、贬化或者侮辱公众人物。与会教授认为:明星公众人物或者名人,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相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媒体对明星的报道应当有个底线,就是不能丑化、贬化或者侮辱诋毁他的个人人格。

从国内到国外因为明星受到媒体的丑化或者贬化或者更恶劣的侮辱告媒体胜诉的案件层出不穷,原因是什么呢?媒体报道应当掌握一定的尺度,客观报道没有问题,但是不能丑化,不能贬低他人的人格,如果媒体以过分曝光明星隐私或者贬低明星人格来获取利益,那么媒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赵鸿飞是否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赵鸿飞作为演员,相对《知音》杂志社,相对于代表公权力的作者,相对于不明真相的广大读者,他是一位弱者。与会专家与学生一致对赵鸿飞起诉《知音》杂志社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在法制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的践踏他人的权利,如果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沉默,就是对侵权者的纵容。

徐家力教授认为,应当加强对名誉权、隐私权的立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随着物权法等一系列财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人身权利保护的单独立法。正是由于人身权利保护立法上的缺失,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严重的是被害人往往是弱势群体或者是个人,侵害者也就是侵权行为实施者往往是强势的机构或者是组织或者是社会的明显的强势群体,这给我们提出一个疑问或者提出一个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的问号。

很不幸的是在我们法制进程当中,从立法到司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的强调远远不够,对财产权利相比人身权利往往受到弱化,甚至受到漠视,在这种情况下借助这个研讨会我强烈的呼吁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其他的各级立法部门,在制订人身保护权利的时候应该强调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还要重要,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没有人身权其他谈不上,所以本案当中所引发的争论,我想这不仅是一个案件,他会带给我们思考,带来对我们立法的引导,以及对我们司法实践的指导,会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