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种类 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将纳入立法
本报讯(记者 高枝)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本市七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的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其中,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此外,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将纳入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就修改情况进行说明时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防洪法办法、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由于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此次对这七部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修改主要涉及四大类,包括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删去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对照上位法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根据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部分内容。
聚焦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上路车排放不合格司机将受处罚
此次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的修改最多。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增加规定,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将“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
对照上位法,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28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前这一罚款数额仅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增加了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