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公诉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了更加完整、全面地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提请法庭依法采信:
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行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作案工具尖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形式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上述证据的取得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来源没有法定的排斥情形;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据锁链,具有完整的证明力,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明知向已经被自己轿车撞到在地的被害人连捅数刀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捅刀行为,可见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杀死被害人,来阻止自己的车号被记下,最终达到避免以后无穷尽赔偿麻烦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