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不罚众法不责众 只罚"前三"并非"法不责众"的良方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10月24日《法制日报》)
前不久一段《中国式过马路》的视屏引起大家的关注,由此调侃国人集体闯红灯的陋习:“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与德国人过马路大相庭径:据说德国人在深夜的街头,望断长街看不到一辆车,但是也一定要等绿灯亮了才过马路。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人的“法不责众”心理有关,现在石家庄采取处罚闯红灯的前三名的办法可能正是这种现象的应对措施。
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又确实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因此,为扭转人们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出台“罚前三”措施也算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表现。
法不责众其实是错误的,但要真正“责众”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此种情况下,闯红灯“罚前三”也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处罚措施。没有强制力和具体的处罚措施,闯红灯现象就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罚前三”无论是对被罚者还是对其后边的跟从者无疑都是一种警告和震慑。但这种作法,也有不少瑕疵之处,需要进一步探究和改进。
说到底,“罚前三”还是抓“领头羊”“擒贼先擒王”“枪打出头鸟”的传统惯性思维的作法。事实上,过马路时排在前三名的也并非过路“队伍”的领导者和策划者,或许只是在时间上略微占了点先机而已。排在其后的人,在闯红灯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五十步笑百步不对,反之向前也是如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处罚,整个过马路的人都应该一律处罚。既然有警力去处罚前三,也不在乎后边的那些人。如果只处罚前三,既是一种懒政思想做法,也为那些“甘居人后”的投机者有空可钻,达不到处罚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
说白了,“罚前三”还只是走的一条处罚得单边路线。要很好应对“中国式过马路”仅有此举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寻求其他路线配合整治。譬如启动宣传的路线,教育的路线等等。在我国,还有不少人不知道行人也是不可以闯红灯的,还有不少人连信号灯的“语言”都看不懂。在处罚之前,积极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国民知道所以然,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再启动严厉的处罚措施,才是最佳的方案。(长江网 徐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