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现实案例 违反法纪的“集体决策”怎么会“法不责众”?
9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粟许波、李新国等人带头违纪,还以集体决策为名,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例。让人感到最荒唐的是,该公司班子成员公款配手机、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变相不执行上级规定,向客户收取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263万余元,竟然都是在该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后的产物!(中国纪检监察报,9月12日)
抱着“法不责众”念头。以“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公司主要领导认为只要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就不会有事,上级怪罪下来,最多也只是被批评几句,无关大碍,难道违反法纪的“集体决策”会成为“法不责众”?
觉得违反法纪的“集体决策”会“法不责众”,其实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可笑侥幸心理,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大形势下,各级监察委的成立让腐败无处藏身,违反法纪的“集体决策”怎么会“法不责众”?
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粟许波、李新国等人带头违纪的案例来看,公司主要负责人管党治党责任完全丧失,红线意识淡薄,班子成员党性严重缺失,法纪底线已经崩溃,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只为利益均沾,此类贪腐窝案必被一锅端。
“集体决策”不是违纪违法挡箭牌,集体决策不仅仅需要坚持民主原则,还需要对集体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尤其是在重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上,要事前广泛征求意见,事后在一定范围内作通报,主动接受监督。
要保障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管党治党的重任扛在肩上。二是要完善单位党委班子的运行规则和议事规则,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备,严格按规则行事。三是要加强监管,上级党委要组织全覆盖的巡视巡察,切实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廉洁防线。(作者:黄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