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真实案例 “法不责众”的思考
一方面是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另一方面是执法者面对群体事件的焦头烂额、束手无策。“法不责众”似乎成了有意违法者的护身符,群体违法违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式过马路”这个词在互联网迅速火爆起来。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是对我国的很多城市都有普遍存在的行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央电视台曾在河北石家庄的商业圈调查采访发现,在1个小时内有约600人闯红灯过马路,路口的红绿灯几乎形同虚设。
而随着这个新兴词汇被越来越多人讨论和关注,北京、浙江等省市也开始逐步地重视对闯红灯现象的监管,并出台相关的处罚规定。然而如今我们看到,这种“管罚结合”的手段并没有使这些城市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到真正缓解,反而“不服从执法”“拒缴罚款”“辱骂殴打交警”等新闻开始大量地充斥在新闻媒体中。
我们把目光转到刚结束不久的2013年高考。在今年高考中,湖北钟祥市的不少考生和家长因为“监考严格,无法作弊”而怒气冲天,包围考场,围堵殴打监考老师,人数最多时竟达到“一两千人”。直至当晚8时许,54名监考老师才在特警的保护下冲出包围圈,“狼狈”地逃回家。
其实无论是“中国式过马路”还是“包围考场”,都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即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和普遍性。而这其中的参与者心中也都存在着相同的侥幸心理:法不责众。由“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违法违规事件近年来在国内时有发生。例如各地频发的哄抢事件,让被抢者欲哭无泪。而类似的事件在海南也有发生,去年近百辆电动车集体冲卡,硬闯世纪大桥的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一方面是参与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另一方面是执法者面对群体事件的焦头烂额、束手无策。这也导致了“法不责众”似乎成了有意违法者的护身符,群体违法违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社会中较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心理,其带来的危害毋庸置疑。它不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所具备的“传染性”更会诱使、蛊惑更多人走入“法不责众”的怪圈中。而从更高层面上看,“法不责众”的普遍存在,也会直接构成对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干扰与破坏,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威胁着一方平安。
那么如何才能在社会中消除这种不良心态的影响?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抓住导致“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
首先是要抓住公民素质的提升。如能让每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清主流价值观,那么“法不责众”必然也没有了生存的土壤。当然这是理想状态,而现实则是很多城市在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的同时,忽视了对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加之中国城镇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流动加速和进一步融合,也给公民素质教育以及普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小的难度。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公民“软件”建设的工作提升到与城市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各地应根据地方情况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宣传教育策略。争取在一个较长的阶段内逐步提升公民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其次是要提高执法的公平公正性。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法不责众”这种现象只会出现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即法律因素可以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发生变化。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规章的准绳总是会被“人情世故”“物质利益”等影响,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滋生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不少执法者也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面对群体违规违法事件,或是怕麻烦不想管,或是不敢管,更有甚者则将其当做习以为常的事情懒得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转“法不责众”为“法应责重”,让所有人都能真切体会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
最后是要完善法律法规。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去“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被迫违法的境地,这样的法不仅没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不难看出,无论是全国还是地方,现行的不少法律规章制度缺乏可执行性,或缺乏执行的必备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加之执法不严,必然会催生更多人的利己思想。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多从实际出发,少“闭门造车”,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并实时跟踪执行情况,针对情况作出相应修正,从而更全面地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使其更有动力,也更容易用法律规章约束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