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路南区王卫国 王卫国教授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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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硕士.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1969年至1978年,当过插队知青.解放军战士和国家机关干部.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唐山路南区王卫国 王卫国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硕士。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

1969年至1978年,当过插队知青、解放军战士和国家机关干部。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

唐山路南区王卫国 王卫国教授

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200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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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2005年被北京市总工会评为"教育创新标兵"。2003年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授予"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200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2000年入选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21世纪2000杰出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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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学术专长: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在民法领域,侧重民法总则、侵权法、财产法理论、债法理论和土地权利研究。商法、经济法方面,主要致力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破产和重组、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土地制度改革、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消费者法等等。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

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