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王卫国辞职 王卫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有三原则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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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法学界人士逐步达成共识,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得依靠法治,走上法治轨道是目前最重要的一步.唐山王卫国辞职 王卫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有三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法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已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有个逐步显现的过程.他指出,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都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繁荣,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法学界人士逐步达成共识,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得依靠法治,走上法治轨道是目前最重要的一步。

唐山王卫国辞职 王卫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有三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法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已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有个逐步显现的过程。他指出,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都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向现行制度开出了问卷。

唐山王卫国辞职 王卫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有三原则

王卫国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大多数法学界人士来说,关于互联网金融目前有两点共识:第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而非互联网;第二,互联网金融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发展。他向记者介绍道:“金融的核心是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只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地管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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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性,尤其是具有系统性和传导性,因此,管理风险主要在于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尽量减少风险发生;二是尽量隔断风险传导;三是及时化解发生的风险。“长久以来法制承担了管理风险最基本的制度供给,其次是行政管理,再次是企业风险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进入法制轨道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步。”

王卫国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在不断创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最终都应当从法律关系上去界定。“无论什么样的业态,如代理型或自营型,最终都可以纳入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来,要按照具体的交易模式、合同以及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

他向记者介绍,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轨道,有两个基本目标,即金融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还有两个重点领域,即金融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领域,目前我国尚且处于法制进程的初始阶段。

”王卫国指出,“首先,已有的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该适用的应当适用。我们并不是一点法律规则都没有,很多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问题是金融共通的问题,相关的金融业的基本规则应该得到遵守,目前的问题在于现行的法律都还没有用上。

”他建议,应当在现有的制度供给、规则供给有所缺憾的基础上根据特殊的业态及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和法律细则,既要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鼓励创新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又要使其在合法、安全、公平的轨道上运行,使投资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成为受益者。

在王卫国看来,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他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大系统,完善监管法律制度需要系统思维。“监管体制除了行政监管,还有行业和市场平台的监管,在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交易所监管而非政府监管,政府只管外围的规范和保障。

”其次,金融交易平台的建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管作用。“监管的作用是管理风险,而风险管理本质上是一套信息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交易平台和其他交易中心作为信息的汇集地,在风险管理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他这样向记者解释道。此外,他同时提到,舆论监管或者社会监管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针对当前出现较多的P2P跑路现象,王卫国建议,对于“过路钱”的储存及流向控制应有相应的措施,必须按照规定来处理。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应受到准入限制,例如在美国,由证监会监管P2P,并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投资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P2P交易平台的管理者也应该受到相应的管理资质控制,并与征信体系相结合。“大家集中在一个商业广场摆摊销售,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出现问题时,广场管理者也推脱不了其责任。”

王卫国强调,保护P2P平台的安全性,也是在保护市场的信誉度,P2P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带动我国的普惠金融和金融创新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市场所设置的标准行为要求及责任评价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良币,让诚实信用、负责任的经营者能够更好地经营,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在谈到风险分配原则时,王卫国认为,在发现风险点时,应当在现有的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及时出台一些具体的安全措施及规则,如网上银行双验证,支付短信提醒等;在来不及做出具体行为规范时,应当按照一般义务对风险进行制度性分配。他指出,通常来讲,按照侵权法的原理,风险分配应当遵循三条标准:原因说,公平说(或称为受益说)以及预防说。

他介绍,一是原因说,即风险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新的交易模式被创立,然而这种模式导致了很大的风险,那么谁把风险引入社会谁对此负责。二是公平说或受益说,即谁在风险下受益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针对尚不成熟的风险产品或是风险业务进行开发以获利的情况下,不能以条款设定的方式为自己推脱责任。

他指出,我国合同法有规定,要求公平的分配风险,而不同于类似银行等线下金融交易的纸质合同,网络金融的交易条款相对来说更难得到签订人的注意。

“例如当前网上很多产品的合同条款,大多数人通常不会详细阅读而是直接点击‘我同意’,如果在条款中将风险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承担,那么风险分配显然是不公平的。”三是预防说,即当由于技术性漏洞或是技术体系不完善等造成的技术性风险出现时,风险分配遵循谁最有机会和能力预防、管控及减少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用侵权法的产品原理来类比,产品制造商才有办法最快最准确地发现风险,并且以提高技术的方法规避风险,在其承担风险的状况下,产品制造商会更有动力不断提高其技术安全性。”

来源:搜狐证券 作者:赵月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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