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法不责老 杜绝哄抢闹剧须打破“法不责众”侥幸
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红色福田货车拉着一车桃子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现场也是一片狼藉。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有20多名群众在哄抢桃子。经民警劝阻,大部分群众陆续散去,但一些上了年龄的老太太还是我行我素,而且振振有词,情绪激动。(9月3日《长江日报》)
哄抢,又见哄抢。近年来,因车祸而发生的哄抢闹剧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抢柑橘、抢饮料、抢大米、抢白菜、抢葡萄……发生车祸之后,车辆和货物严重受损,司机即使没死没伤也够惨的了。在这种严峻的交通事故面前,周边群众不去抢救伤员和财物,而是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不抢白不抢、抢了也白抢、白抢谁不抢”的扭曲心态,哄抢货物,这不仅让当事人雪上加霜,也给普通民众的朴素印象蒙上了阴影。
面对一次次的哄抢行为,无论是民众、媒体或者相关人员,都习惯性地归因于“素质低下,道德滑坡”。但究其根源,不仅与当下缺乏对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纪意识教育有关,更与法律处罚的缺位有关。所以,要想遏制车祸后哄抢事件的发生,杜绝哄抢闹剧重复上演,必须从源头抓起。
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扬,勿以恶小而纵之”。表面上看,一个人拿几串葡萄、抱几箱柑橘、抢几个桃子,好像算不得什么大事,但一群人哄抢,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各地都应该注重加强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向公民宣扬新时期涌现出来的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的新人物、新事物、新典型,特别要宣传群众身边的好人好事,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强化荣辱观,追求真善美。
对哄抢货物等丑恶现象加大揭露、曝光力度,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见利思义、扶危救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公众认识到哄抢出了车祸的货物也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哄抢财物的可以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如果情节构成犯罪的话,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要通过宣传,引导群众认识到车祸发生之后,散落在地的货物并不是无主财物,其所有属性丝毫没有改变,如果前去哄抢,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严重违法行为。
从执法部门来说,要杜绝哄抢闹剧重演,就必须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依法加大对车祸中哄抢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带头哄抢的人员要给予严正警告乃至绳之以法。在哄抢事故过后,对那些参与哄抢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排查,然后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罚款,以提高哄抢行为的违法成本。如此一来,以后再遇车祸,想“趁火打劫”的人即使不怕丢脸恐怕也担心受罚,因而也就很少有人再敢为之了,哄抢闹剧也就不会再度上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