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的下落 如果嫌犯拒不交代章莹颖下落 FBI 还有哪些办法?
谢谢 @陈诺 邀请,这里仅凭目前网上可以获得的信息做出评论:
从情感上,我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就是嫌疑人通过认罪协议来换取较轻的罪名,然后此事不了了之;但在现实中,目前的证据还不充分,检方手中的牌并不足以打出谋杀或者过失杀人的罪名。
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目前虽然据传有嫌疑人自己交代绑架了受害者的录音,但嫌疑人可以举出的合理怀疑实在太多了:我讲她带回自己的住所又如何?有没有可能其他人又将受害者带走,有没有可能受害者自行逃脱,有没有可能那段录音只是在编故事?
要知道,刑事案件中检方的举证义务相当的高,“有可能”“有很大的可能”都不够,因此即便是结合了嫌疑人浏览谋划绑架相关的网站或有该方面的癖好,也仅仅是在可能性上进行量的积累,却不足以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如果这个案子交给陪审团,有可能受害者会获得更多的同情因素。但是,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接受陪审团的审判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完全可以和检方达成协议,选择放弃审判直接认罪,从而换取比较轻的罪名。事实上,美国超过95%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这种辩诉交易的刑事解决的。
那么,检方有没有可能选择这条路呢?
在美国,检察院对提起刑事指控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受害人或其家属对于一个案件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是否起诉,可以提出意见,但最后的决定权还在检方。(只有极少数的例外)
如果您是检察官,目前有两种选择:
1. 直接提起杀人指控,然后灰头土脸铩羽而归;
而且,如果检方第一次起诉搞砸了,针对同样的行为就不能再有第二次机会,如果证据不充分就贸然起诉,是对所有人的不负责。
2. 提起绑架罪或其他类似罪名指控,然后有两种走向:
2-1: 被告人拒绝认罪,要求开庭审判,然后集火猛攻检方的证据。目前来看,检方能掌握的证据还很单薄,仅有一段录音,缺乏DNA,监控录像之类的硬菜。对了,根据第五修正案,被告完全可以拒绝出庭作证,那么检方还需要在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上陷入一番苦战。像这样庭外收集的口头证据,有可能被作为非法的”传闻证据”被法官排除掉,其真实性也可能被戳出漏洞。
2-2:也有可能检方为了避免风险,选择抛出优惠条件使被告认罪。在实践中,检方可以在罪名和刑期上作出让步,并签订认罪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认罪协议并对刑期有约定,法官实际宣判时就不能加重处罚,因此在实践中,经常采取所谓以“XX月为上限”的形式进行认罪。甚至,有可能达成协议,以拘役 缓刑的形式代替有期徒刑。
3. 先提出绑架罪的指控,然后继续调查,如掌握更加详细的证据后再修改指控;
这也是我个人比较期待看到的处理方式。毕竟,诉讼程序不允许长期拘留嫌疑人而不提出指控,而诉讼程序法允许检方在起诉后增加或者变更指控。目前先起诉了,就可以在控制住嫌疑人的同时继续开展调查。
那至于会不会真正继续调查,调查的力度如何,会不会达成个大差不差的认罪协议就交差,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毕竟警方和检察院是纳税人养的,也受到民意的影响,还有可以作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