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征宇离开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杨征宇演讲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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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本次研讨会的题目是"外资撤离相关法律问题"首先看这个题目的主体就不适格,主体应该是公司,应该是公司撤离,公司撤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归属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外资从市场推出或者非正常退出,是不分内资和外资的,是所有的当事人或经营主体,市场退出的过程当中,我们法律上如何去规范他们约束他们,这是第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研究市场退出规制的法律问题上,我们暂时可以忘却是不是外资的身份,所有的外资在中国注

一、本次研讨会的题目是"外资撤离相关法律问题"首先看这个题目的主体就不适格,主体应该是公司,应该是公司撤离,公司撤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归属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外资从市场推出或者非正常退出,是不分内资和外资的,是所有的当事人或经营主体,市场退出的过程当中,我们法律上如何去规范他们约束他们,这是第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研究市场退出规制的法律问题上,我们暂时可以忘却是不是外资的身份,所有的外资在中国注册的都是中国法人,必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一些市场退出的制度,我可以举出四个例子:1.

山东的韩资撤离、广东的港资撤离他们非正常的撤离都引发了一些债务,由此引发的债务问题呢,包括银行、供货商和员工的债务;2.

突然撤离;3.石油问题,石油贸易,业务萎缩;4.非洲商人对中国商人表示不满,非洲不欢迎中国人。举例是为了说明不要区分中外。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研究一个好的外资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这样的行为的发生,以及减少生活上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我们不能仅限于研究外国人从中国撤出怎么办。我们更应该研究该机制并予以完善从而适用于外国人。

二、公司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又称破产清算

1、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有两个,一个是在外资审批部门指导下的,第二类,是最高法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2、市场退出机制的另一个渠道就是破产程序,破产法是规制市场退出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欧美对破产法是非常重视的,他们把破产法作为小宪法,原来我国的破产法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我国原来没有一部真正的破产法,我国是2007年通过的破产法,最高院为了配合破产法的实施,特出台了很多的规定,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像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是要受理的,只要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就要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追收财产,但确实没有财产,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两年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可以追回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分配;如果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他们不主动像法院提起清算,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们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三、外资跨境破产程序分为:普通转让、辅助程序和平行程序。普通转让是他国承认一国之破产程序,只需到他国法院申请承认即可;辅助程序是一国启动的破产管理人可到他国法院申请成立管理人,辅助母国的破产管理人;并行的就是在一国启动一个破产程序,在他国也可以启动一个。三个程序在国际上都不是顺畅。跨境的破产问题是可以通过司法协作完成的,可以通过条约完成。

四、1990年欧盟有一个《欧盟伊斯坦布尔公约》,2000年被《欧洲理事会公约》大体吸收了,它是解决欧盟大多数国家跨境破产问题的公约,它可以促进我国和其他国家或港、澳台更好的解决跨境破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