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

2019-03-0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在各类清装剧中,我们总能看到很多这样的桥段:一位家道中落的小姐,被黑心的舅舅或者叔叔强行卖出去,从此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又或者一个贫穷的才子,在父亲或母亲死后无力安葬,只好卖身葬父或卖身葬母......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这样的情节在影视剧或小说中早已是屡见不鲜了,我们在打趣这些情节老套的同时,却很少思考,在清代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否合理.那么今天我们不妨从清代法律对人口买卖的规定入手,看看这样的事件是不是真的会发生.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

在各类清装剧中,我们总能看到很多这样的桥段:一位家道中落的小姐,被黑心的舅舅或者叔叔强行卖出去,从此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又或者一个贫穷的才子,在父亲或母亲死后无力安葬,只好卖身葬父或卖身葬母......

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

这样的情节在影视剧或小说中早已是屡见不鲜了,我们在打趣这些情节老套的同时,却很少思考,在清代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否合理。那么今天我们不妨从清代法律对人口买卖的规定入手,看看这样的事件是不是真的会发生。

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

合法的人口买卖

首先,我们需要承认,与现代社会不同,在清代的确存在合法的人口买卖。在清代前期,这种买卖主要集中在旗人所掳掠的奴婢之中。满清官兵将俘虏的明朝士兵以及男女百姓作为自己的奴婢。这类奴婢地位极低,被视作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驱使责罚,连雍正都曾说过,“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必加殴责,甚至伤体毙命”。

卖身葬父详细复述 卖身葬父算什么 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

在这种严苛的环境之下,这些被掳掠来的奴婢大量逃亡,清代早期的逃人法就是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在《钦定大清会典》与《大清律例》中,对逃人的督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这类奴婢自然是可以被合法买卖的,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中也有“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的记录。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投充”在豪富之家或是八旗贵族之下的投充人,其中有很多带地投充者,其目的也可能在于躲避徭役赋税。除了投靠在皇室之下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买卖的。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6中说“投充人即系奴仆”,主人有权出卖投充人以及其土地。

虽然在顺治年间,颁布法令禁止汉人投充于旗人之下,但这一现象却并未得到有效禁止。投充人虽然地位与奴婢相同,但很多投充人借助旗人的威势,对普通民人进行压榨,兼并土地,躲避徭役。

还有就是自愿卖身的普通人民,他们大多是由于生活所迫,走投无路,而不得不出卖自身以求生。对于这类人,康熙曾下令“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实际上承认了自愿卖身的合法性。并且清代也有专门的人口贩卖市场,由官府认可的人牙负责,登记交易。清代的罪犯家属、奴仆也由官府统一定价贩卖。

略卖与典雇妻女

“略卖”指的是用各种方略诱卖人口的行为,在《大清律例》刑律一卷中有专门的“略人略卖人”条目,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可以看出,政府对于诱拐人口而贩卖的惩罚颇重,对知情买家的惩罚与犯人相同,也说明政府对此类人口贩卖从重处置的态度。

在《刑案汇览》之中,“略人略卖人”条目下案例极多,当时人口略卖之风可见一斑。其中有一案例为“职官将受寄内侄女价卖为妾”,讲的是一个叫丁荣的人,在没有取得自己侄女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内侄女谎称侍女,卖给他人为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将丁荣发往新疆充当苦差,而其侄女另行婚配。可见在影视剧中被自己亲属强行买卖的小姐们,其实是可以向官府申诉的。

清代的法律不仅惩办略卖人口者,对收留迷失子女而不上报官府的人,也加以惩处。《大清律例》第八卷户律中有“收留迷失子女”律文,规定“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对于走失人口的买卖加以限制。

另外,自宋代以来,典雇妻女的现象也极为常见。典雇妻女,是指将妻妾或女儿出卖,或在某一时间内将其出借给某一人家,到期之后赎回的现象。在《大清律例》中,对这一现象也有所规定,“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

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将妻妾子女典雇他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虽然这一现象在有清一代屡禁不止,但在法律意义上,这一行为的确属于非法买卖人口。不过,在特殊情况之下,政府也允许走投无路者出卖妻妾子女,在《刑案汇览》第二十卷中有“穷民当饥寒交迫之时,将妻妾子女售卖与人,原非得已,向所不禁”之语,说明对这一情况打击惩处可能并不严格。

卖身之后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清代合法和不合法的人口买卖应该有了初步了解。我们可以肯定,卖身的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是非特殊情况下非自愿的买卖,被卖者完全可以做出反抗,即使出卖人是被卖者的亲属。至于影视剧中读书人自愿卖身以安葬亲人的情况,在普通情况下,应该是不会发生的。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主要是由于清代对良民和贱民有着非常明显严格的区别对待,在光绪朝《大清会典》中规定“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这些人群是区别在在军、民、商、灶四类良民之外的。一旦卖身给他人,就自动归入了贱民的行列,在法律上会受到与良民截然不同的对待。

首先,贱民是不能与良民通婚的。在《大清律例》有“良贱为婚姻”一条,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贱民与良民的婚姻不受法律制度的保护。

其次,在光绪朝《大清会典》中规定,“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番役、小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倡优、奴隶、乐户、丐户、疍户、吹手,凡不应应试者混入,认保派保互结之五童互相觉察,容隐者五人连坐,廪保黜革治罪”,贱民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甚至是很多已经通过赎身脱离贱籍的人群,在几代之内也不允许参加科举。

并且,在刑律之中,良民伤害贱民与贱民伤害良民,惩罚的轻重程度差别极大。这些制度其实是在社会阶层上将贱民与良民隔离,贱民不能参与到良民社会的阶级流动之中,不仅仅是一代人处于社会底层,而很可能其子孙后代都会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

在清代的家训族谱之中,大多明令禁止族人卖身,认为这是对祖先的不敬。可以想见,作为一个读过书的普通民人,是不太可能自愿卖身进入贱民阶层的;同样的,一个良民出身的女性,即使家境艰难,也应该不会愿意以出卖自身的方式改善生活状况。影视剧中的这些桥段,不是不可能发生,但是在清代的社会之中,应该是比较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