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峰人生中第三次离婚 张丽诉尹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与被告尹峰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国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峰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7月相识,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原被告领养一女孩取名尹XX,现已3周岁。2006年底,被告尹峰因与原告张丽感情不和外出,至今未曾回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超过二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尹XX由原告抚养,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尹峰未到庭,书面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外出虽二年多未回家,但经常与原告保持联系。因被告尹峰没有生育能力,原被告领养了一女孩即尹XX,现已三岁,为使孩子心灵不受创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后被告尹峰改变答辩意见,书面向法庭提出关于原被告离婚及子女抚养的二条意见,一是被告尹峰同意与原告张丽离婚。二是女儿尹XX由被告尹峰抚养,不要求原告张丽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经常生气,感情一般。2006年,原被告领养一女孩取名尹XX,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尹XX现已3周岁,一直由被告尹峰的父母抚养。2006年底,被告尹峰因与原告张丽感情不和外出,至今未曾回家。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未生育子女,双方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2006年底,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女儿尹XX一直由被告尹峰的父母照看,且被告尹峰愿意抚养尹怡博,不要求原告张丽支付抚养费,原告张丽亦同意该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因被告尹峰未到庭,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无法查明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丽与被告尹峰离婚。
二、女儿尹XX由被告尹峰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尹峰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