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辩护律师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首放公司”)董事长汪建中以翻新手法操纵证券市场,被认为触犯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事实上,目前法律实务中还没有被认定为“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先例,而此案将是第一例。
他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计划为其做无罪辩护,并初步提出四点辩护意见。高子程认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被确定为中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后,在尚无证据显示汪建中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汪建中构成本罪,当属无法可依。
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表示,做无罪辩护当属辩护策略,这样即使最终法院判有罪也可以为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高子程主要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以图证汪建中无罪。律师辩其咨询报告系投资技巧而无操纵市场之能力。“北京首放的相关咨询报告是理论研究的观点,只是众多观点中的一言,其形成及发布并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和故意。首放证券网上发布的‘掘金报告’其实质内容就是对未来股市的分析预测,系股市投资技巧而不是操纵证券市场。”
炒股有十次亏损,可以证明汪建中是在练习投资技巧而不是操纵市场,律师还强调了汪建中行为的牛市背景。“汪建中抛售股票的行为是资金短缺及股票价格上涨的双重结果和任何投资人的必然选择,与掘金报告无因果关系。2007年是中国股市最红火的一年。
由于资金短缺,汪建中甚至亏损卖出,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特征的。而且还有汪建中操作的很多股票与首放咨询报告并不一致,更表明汪建中的操作只是一种投资技巧而非操纵行为。”
汪建中购入的股票股价下跌,这证明咨询报告不具有提升股价之影响力,律师细究称:“首放公司的咨询报告发布后,汪建中的股票部分下跌了,汪建中也出售了下跌的股票,亏损2500余万元,例如中海集运、马钢权证、中国联通等五只股票。这些事实证明汪建中无意操纵市场,咨询报告不具有证监会认定的提升股价之影响力。”
律师还称首放公司咨询报告系集体观点,而非汪建中个人决策,构不成相关操纵行为:“首放公司咨询报告的股票都是集体观点和探讨的,首放公司每天都有两次讨论会,最终股票是集体讨论决策的,民主讨论、民主决策,操纵行为不可能有上述特征。首放公司发布每一份咨询报告均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程序,非汪建中个人所能操纵。此事实证明,咨询报告的出具不是与汪建中个人购买股票的行为相配合的企图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