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真凶 念斌姐姐:8年冤案变相放走真凶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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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毒案到底谁是真凶?当年公安机关宣布破案当天,念斌被视为凶手,房屋被砸,无法住人.念家从此搬离平潭,租住在福州.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念斌案真凶 念斌姐姐:8年冤案变相放走真凶念斌姐姐念建兰称,弟弟被宣告无罪,两个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毒案到底谁是真凶?

当年公安机关宣布破案当天,念斌被视为凶手,房屋被砸,无法住人。念家从此搬离平潭,租住在福州。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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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姐姐念建兰称,弟弟被宣告无罪,两个被害人需要一个真相,“到底谁是真凶,8年的冤案就是变相放走了真凶”。

斯伟江律师说,事实上,当年在案发现场有查到毒鼠强的成分,“这个东西念斌家里没有,而受害人楼上住户家中有4包毒鼠强”。公安机关就应该排查死者死因中是否有毒鼠强的成分,但公安机关恰恰没有做这个排查,坚持鉴定认为是氟乙酸钠成分的鼠药,“看现在公安机关会不会开棺验尸,继续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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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不少网友对于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认定标准做出判断表示赞同。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认定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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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念斌投毒案”终审宣判后,迅速引发网民和法律专家热议。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将执法办案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办案中,公安、检察、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分别享有侦查、控诉、审判权,它们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执法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办案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公开监督,包括真正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完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