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赵秉志 赵秉志 张伟珂:略论死刑的民意引导——以慎用死刑为视角
从上述两种因素来看,安全和公正的心理需求以及对报应和威慑的利益期待,使社会公众形成了强烈的死刑依赖心理。这两种元素相互作用,加上死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频繁的适用,死刑情结会更加强烈。因此,对死刑心理的引导,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当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人们关注的严重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建立制度性的防控措施和有效的犯罪惩治机制,从心理上改变社会公众对社会治安和官员腐败的主观认识。二是应当从需要和利益与死刑的关系着手,引导公众在心理上正确认识死刑功能。
比如:(1)死刑废止不会导致对犯罪处罚不公。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的处罚,并非只有判处其死刑才是有效的,而应该探寻不同的死刑替代措施,严格刑罚的执行措施,在刑罚的执行中改变公众对死刑的依赖性。
(2)死刑废止不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死刑与社会秩序的好坏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社会公众对此难以认同,而在引导死刑心理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确立这样一种观念:社会秩序在好转而死刑适用在减少。(3)死刑废止依然会保障受害人个人利益的实现。即通过各项制度建设使犯罪对公众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能够从多种途径而不仅仅是判处加害人死刑来体现法律的公正。
基于上述分析,死刑心理所蕴含的公众需求和利益,是对死刑的功能和价值的直观的感性判断,而只有针对这些因素,有目的地进行引导,才能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因为“人们所受到的教导越多,他们所形成的博爱精神就越大,因为教导能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人们之间更经常的是和谐,而不是不和谐。”[10]
三、死刑民意的引导主体
死刑民意引导的客体是显而易见的,即广大的社会公众;而对引导的主体,有观点认为应该是国家政治的决策者,也有人主张应该由学者来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不过,死刑改革不同于一项简单的法律制度构建,也不同于一般法治观念的普及,而是需要广大社会群体积极参与法治的改革运动。
我们应当全方位地培育这种改革的社会土壤,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死刑改革中来。在这一原则之下,国家决策者代表法律立法权和改革的主导权,当然属于改革的主体;学者是死刑改革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推动者,改革主体的地位不能动摇;而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很好地在公众、学者、国家之间发挥媒介、宣传的作用,既监督国家决策的合法性、公开性,同时也能积极表达民声,为学者的死刑理论的完善提供适时、全面的社会素材。
否则,“仅仅靠着一群精英人物,死刑的废止永远就是一个梦想,而宪政和政治也只是一种那个不能充饥的画饼。”[11]这两类主体也是改革不可缺少的部分。上述四种主体构成了我国死刑改革的主要参与人,成为死刑改革的中坚力量。
(一)国家
这里提到的国家,主要是指能够影响死刑改革进程的国家机关和政治决策者。从其他国家废止死刑改革的历史来看,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对死刑改革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以法国为例,1981年,弗兰西斯·密特朗在参加总统大选时,民意测验显示约六成多的民众支持保留死刑制度,但是他依然宣称他坚决反对死刑,如果当选就将其废止。
密特朗如愿当选以后,遂任命死刑废止的倡导者巴丹戴尔为法国司法部部长,极力推动法国国民议会在立法上废止了死刑。
可以说,法国是世界范围内通过政治精英说服了民众,进而废止死刑并重新奠定了社会的法律文化基础的典型国家。[12]在英国,议会和内阁对于死刑废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西欧国家,在东欧和前苏联地区,不管是1989年罗马尼亚废止死刑,还是1990年匈牙利的死刑废止,亦或是保加利亚和波兰,乃至前苏联等国的死刑废止,都是与国家政治权威人物和国家机关的积极推动分不开的。[13]
在不能即刻进行死刑立法变革的情况下,政治领导人应承担起推进社会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重任。对于死刑改革而言,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政治领导人应当意识到死刑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现实困境和最终命运,应勇于反思社会结构导致犯罪发生的深层矛盾与非理性的法律文化生成的各种机理与原因,绝不能以国情民意为由来敷衍或搪塞利用社会改革推进法律变革之努力。
在实然层面,死刑改革最终是一项由立法权来确定改革成败的社会变革,而立法权是国家权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由作为社会精英的政治领导人来行使。
任何情况下,死刑改革的成果都需要国家来做最后的确认,给予其权威公示。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死刑改革的历史重任。总体而言,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三个:一是见解要有深度,洞悉社会公众支持死刑存在的客观原因。
公众支持死刑的原因是客观的,政治家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从本源入手,从根本上瓦解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如司法不公、治安不良、国家责任缺失等内容,不是仅从死刑适用看死刑问题,才能够对死刑改革有全面的认识。
二是视野要有远见,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看到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的最终归宿。我们现在所推行的死刑改革,既有有利的社会因素,也有许多困难,政治家应当充分利用有利因素,适时主动、积极地推动改革不断深入,而不能着眼于眼前利益,稳重有余而魄力不足,失去改革的机会。
三是改革要有担当,关键的时候要决策从立法上限制和适时废止死刑。
死刑民意的保守性和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死刑制度永远都有其存在的民意基础,只是多和少的问题。如果政治家基于主观上对社会稳定的担忧,而将死刑改革完全寄托于民众的充分理解和完全支持,那么死刑改革永远难以实现。政治家的魅力就在于关键时刻能够担当起历史重任,把握死刑改革的本质和民意的实质内核,果断地废止部分犯罪的死刑适用来引导民意不断向前迈进,直至逐步废止死刑。
(二)学者
这里的学者,从狭义上来讲,主要是指法律学者,即经历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精神培育的专门人才。而从广义上来讲,应当涵盖所有能够为死刑制度改革建言献策的精英人士,如市场经济犯罪中能够理性看待死刑与经济关系的经济学者,推进建构贪污腐败防范机制进而正确处理死刑在腐败犯罪中适用的公共政治领域的学者等,都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引领死刑改革的专业人士。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社会意识形态对社会心理具有反作用。理论意识反映社会心理,以社会心理为基础,一经形成就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心理产生影响。理论意识对于死刑心理的影响就是它在影响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心理意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特定问题的看法和价值观;总体上表现为由外部向内部逐渐演化的过程。
[14]学者所掌握并不断丰富的死刑改革理论是影响社会公众死刑心理的重要方式。
死刑理论通过影响司法个案的裁判,借助于理论的宣讲和报告,使公众了解死刑的现实功能和价值,了解严重暴力犯罪最有效的防控措施和惩罚机制,从而降低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和迷信。学者们不但要做专业理论研究,而且“还应撰写通俗读物、一般短文,作电视演讲或现场报告,让仅仅回荡在刑法学界的削减死刑之声响彻漫山遍野,使国民了解死刑的弊害,认识削减死刑的益处,从而接受削减甚至废除死刑的理念。
”[15]当然,学者与民众的关系绝不是单向的灌输作用,而应该是双向互动。
学者们既要积极地影响公众,也要及时掌握公众的心理需要和变化。这样一方面能够深化死刑改革理论,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决策层制定更为贴近现实的政治决策提供原始材料。概括起来,学者的作用就是:为社会公众灌输人道、文明的刑罚理念,了解公众诉求,并积极回应。
除此之外,学者还应发挥其政治决策智囊的作用,为国家决策层推动死刑改革提供有效、客观的建议。比如,死刑改革绝不仅仅是在立法上将死刑罪名全部废止,而是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作为配套设施来保证犯罪得到应有惩治,公正得到全面实现,民众情感得到充分尊重。
这就需要学者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建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如腐败犯罪防控机制,司法公正运行机制,死刑替代制度等内容。可以说,在死刑改革制度中,专家学者绝不是“闭门造车”的小工匠,而是死刑改革的中流砥柱;其不但应永远高举时代改革的大旗,而且还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上能影响国家决策,下能引导民心民意,成为沟通公众和国家决策的桥梁。
(三)媒体
死刑心理与死刑改革理念之间的差距不能在短时间内弥合,对死刑心理的引导,不管是国家决策者也好,还是专家学者也罢,媒体都是最好的传声筒。它可以把改革的声音和效果及时地传达给社会公众,让文明的人道主义光华渗入朴素、传统的死刑心理中,让正义的观念更加坚固,人权的思想得以弘扬。
可以说,人们的死刑心理为什么能够变化,就在于通过生活实践,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让公众对死刑改革有了切身的体会和感受。在此基础上,以改革来引导心理变化才有了可能。
具体而言,以媒体来引导民意主要以三种方式来进行:(1)通过报道死刑案件的司法适用,监督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确立公众对死刑司法改革的信心。“媒体的功能恰恰是以发掘真相为己任,只有真相才是最有力的。所以媒体完全没有必要为反对而反对,不做体制的喉舌,并非就一定做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喉舌。
”[16]因此,不管媒体是赞成死刑,还是主张废止死刑,都应当秉持客观的立场,真实地报道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精神和政策导向,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裁决,增强公众的法律信仰。
(2)通过宣传限制乃至废止死刑的文明发展趋势和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公众死刑心理的渐进变革。媒体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国外的死刑限制和废止运动,现代文明的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使公众意识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正义。
这样有助于公众改变对死刑的依赖心理。(3)传达民意,把民众的呼声充分地表达出来,为理论研究、国家决策者提供参考。“传媒是社会的守望者,它不时地发现社会前进中的浅滩暗礁,痈疽疾患,及时地发出警告,推动社会健康地发展。
”[17]负责任的媒体会积极承担起关注国计民生的重任,将民众的呼声和真实诉求以及国家政策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传递给政策制定者,而不是根据一己私利而掩盖社会的真实情况,压抑民众的声音。
死刑改革尤其如此,只有将公众的心理变化和诉求及时反馈出来,才会为专家学者和国家机关作出合理的决策提供真实依据。可以说,“公众舆论最终甚至可以给法律制定者口授法律。”[18]
对于死刑改革而言,媒体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美国学者蒂奇诺等人经过实证研究提出的“知沟”理论,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会导致主体间获得信息的渠道和质量的不平等,新闻传媒传送的信息、发布的咨询量越大,不同群体之间的知识鸿沟就会不断扩大。
[19]虽然该理论揭示了媒体会导致不同群体间知识鸿沟的进一步加深,但是其也表明,死刑改革既要重视媒体的作用,也要注意尽可能地利用更多的媒体来宣传改革的成果,及时发现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如果不能全面地发挥媒体的优势,而只是借助官方媒体来报道自己的声音,忽略了市场传媒在贴近公众生活方面的巨大潜力,则会导致传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