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习、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优良校风,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特出资设立“武汉大学马克昌奖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理事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武汉大学马克昌奖学金”的全部评选工作。
第三条 奖学金来源: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
第四条 评选名额:从2008年开始,每年评选9名。其中,一等奖3名,奖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二等奖3名,奖额为人民币2000.00元;三等奖3名,奖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年度总奖额为18,000.00元。
第五条 评选范围:限武汉大学法学院,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本科生、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不包括一年级新生;法学博士生包括生源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应届硕士生的一年级新生)。
评选名额分配:本科生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硕士生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其中刑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生至少占1名;博士生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其中刑法学专业至少占1名。
第六条 评选对象为本科生的评选条件:具备武汉大学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上学年成绩排名名列年级前3名(成绩排名以全部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平均分计算,任意选修课的选修门数计入平均分)。
(2)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学术、科技活动、体育等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者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或者团队。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专辩论赛、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
评选对象为研究生的评选条件:具备武汉大学评选优秀研究生的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博士生至少2篇、硕士生至少1篇学术论文已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或者被三大索引检索(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检索的,需出示图书馆检索证明),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2)有国家承认的科研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研究生必须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3)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性或者国际性学术、科技活动、体育等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者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或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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