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孙建华被 原告龚寿文诉被告屠懂兴、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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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龚寿文,男,1965年8月◑◑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孙建华,女,1956年10月◑◑日生,汉族,住址:◑◑◑◑◑◑.原告龚寿文诉被告屠懂兴.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寿文.被告屠懂兴.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寿文诉称,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屠懂兴经陈天确介绍相识.被告屠懂兴以开店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00元,约定月息2.5%

原告龚寿文,男,1965年8月◑◑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孙建华,女,1956年10月◑◑日生,汉族,住址:◑◑◑◑◑◑。原告龚寿文诉被告屠懂兴、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寿文、被告屠懂兴、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寿文诉称,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屠懂兴经陈天确介绍相识。

被告屠懂兴以开店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00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屠懂兴催讨借款,但被告屠懂兴避而不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

5%的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屠懂兴、孙建华共同辩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屠懂兴向原告女婿陈天确借款20,000元。

同年6月11日,原告告知被告屠懂兴上述借款20,000元已由陈天确转至原告名下,并要求被告屠懂兴另打了利息1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

6月15日,被告屠懂兴向原告借款20,000元。6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屠懂兴将上述三张借条合并写一张借条,并计算利息10,000元,形成了原告提交的2015年6月18日金额60,000元的借条。

被告屠懂兴出具金额6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将金额20,000元的两张借条交给被告屠懂兴,但未将6月11日金额10,000元的借条交还被告屠懂兴。2015年7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屠懂兴支付上述共计70,000元的利息,被告没有能力支付,迫于无奈写了一张金额30,000元的借条。

8月3日,被告屠懂兴又因上述原因写了一张金额30,000元的借条。综上,被告屠懂兴虽然写了多张借条,但实际只收到借款40,000元,被告屠懂兴愿意归还借款40,000元并按月息2.

5%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协议离婚,故被告孙建华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屠懂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龚寿文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

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还清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年6月18日,被告屠懂兴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龚寿文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借款利息月息2.

5%。”同日,原告取款60,000元交付被告屠懂兴,被告屠懂兴在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该款。7月15日,原告取现30,000元交给被告屠懂兴,被告屠懂兴在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上签名确认收到该款。次日,被告屠懂兴为此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