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两会提案:成立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引导行业发展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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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关于建立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的建议一.背景近期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吉林信托"裕福能源项目收益权"等银信通道业务的兑付危机,引发投资者.金融机构.监管当局.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虽然依据民法中的信托义务,基本排除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但相关主体职责厘定不清.风险处置进展缓慢,导致风险由银行表外向表内传导压力增大.若未来连续出现类似项目的兑付风险,将扩散民众对信托行业的怀疑情绪,不排除引发金融体系流动性危机的连锁反应.初步估算,2014年将面临约5万亿元信托产品到期的

关于建立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的建议

一、背景

近期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吉林信托“裕福能源项目收益权”等银信通道业务的兑付危机,引发投资者、金融机构、监管当局、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虽然依据民法中的信托义务,基本排除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但相关主体职责厘定不清、风险处置进展缓慢,导致风险由银行表外向表内传导压力增大。若未来连续出现类似项目的兑付风险,将扩散民众对信托行业的怀疑情绪,不排除引发金融体系流动性危机的连锁反应。

初步估算,2014年将面临约5万亿元信托产品到期的兑付高峰,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敞口危机较大。目前,信托行业权益仅2356亿元,却承载4.9万亿融资类信托。在经济下行、利率上行的背景下,借款主体盈利能力下滑,借新还旧困难加大。一旦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引发投资者集体抛售的羊群效应,爆发群体性事件。

信托是影子银行众多风险的突出案例。据估计,国内影子银行规模已达21万亿元-37万亿元,主要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与中小民营企业,大都期限错配,风险复杂、隐蔽、脆弱、突发。影子银行的资金及项目来源,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容易导致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近期《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13]107号)出台,显示了国家对影子银行风险的高度关注,提出了规范影子银行发展的框架。如何落实国办107号文件要求,引导资产规模约11万亿元的信托业务规范发展,值得深入思考。

二、问题

(一)银行/信托(银信)合作风险分担不明。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责任不清。在目前信托法律和监管中,虽提及受托人的履职义务,但未明确履职标准,使得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向受托人承担的操作风险蔓延。

二是受托机构之间职责不明。银信合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比较模糊,例如在通道业务中,有时无法界定谁是主导方、谁为通道方,使得风险承担主体、损失补偿比例厘定不清,导致贷前调查、过程监督、信息披露、风险应对等尽职管理无法有效落实。

(二)风险缓释能力和手段有限。一是风险补偿和吸收能力不足。目前计提信托净资本的风险资本系数设置较低,赔偿准备金提取上限比例仅为注册资本20%,与约11万亿的受托资产相比,信托行业资本金仅2356亿元,赔偿准备金仅91亿元。

二是风险对冲和转移手段缺乏。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转让缺乏二级市场,不良资产处置缺乏有效流程;信托公司不能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等工具,开展主动风险管理;产品结构设计杠杆过高,第三方机构以后续贷款承诺、暗地信用背书等形式提供变相担保,不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

(三)系统性风险加速累积。一是信托市场“逆向选择”现象严重。由于主观意识上认为“刚性兑付”的潜规则的存在,造成投资者主观认定信托产品兑付由银行等机构背书,进而忽视风险盲目追逐高预期收益,导致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攀升和债务风险累积。

目前市场上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薄弱。很多投资者选择忽视5%回报与10%回报产品之间所隐藏的风险差异。二是公共政策面临两难选择。由于信托等影子银行风险积累隐蔽、放大速度快,信托项目一旦出现集中兑付困难,容易导致投资者信心动摇、恐慌情绪扩散,引发流动性危机,进而造成金融体系动荡。

若银行或公共财政施以救助,虽然短期稳定了市场,但进一步扭曲风险定价,加剧道德风险困境,加速金融风险累积。

三、建议

(一)成立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一是在功能定位上,要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风险底线、坚守法规底线、坚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底线。在出现兑付危机时,充分分析相对应的资产,调动各方力量资源,根据规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强化“买者自负”责任意识的前提下,从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可考虑给予投资者一定损失补偿,同时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引导信托行业市场化发展,并对系统性重要信托公司实施必要救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实施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可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放心保)保障基金机制,成立国有独资的“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公司”,负责基金募集、管理、运作,以及相关风险监测、处置。

公司成立董事会,成员应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方面。三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信托公司按照其风险资本余额一定比例,如10%缴纳,具体比例可根据监管评级实施差别化调整,并设置三年过渡期逐步补足(根据初步测算,拟提取基金规模总额约200亿元,分摊至三年每年提取67亿元,约占2013年信托业净利润11.

8%);也可从相关其它金融机构参照与信托的合作规模,根据资产质量、风险转移程度,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此外,可考虑在信托产品条款中,增加投资者认购基金的自愿条款,以获得更高金额赔付的权利。四是基金使用方面,银监会负责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基金使用办法,商相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公司办理登记、发放和资金划拨。

(二)提升受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一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受托机构在尽职调查、行业判断等前端风险控制,强化资本约束、销售行为、评估预警等事中风险管理,完善责任追究、薪酬回扣、处置重组等后端处理机制。二是加快银信合作转型。扩大在另类资产管理、新型私募投行、私人财富管理领域合作,将信托的平台制度优势、产品创新便利与银行的客户、项目资源有机对接。

(三)优化市场环境。一是完善监管政策。统筹制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缩小制度套利空间;比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信托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和拨备计提,建立涵盖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比例在内的全面风险监管体系。二是强化市场约束。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履职标准和损失分担责任,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建立透明的权益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民间融资逃废债行为的追究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