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棠被双规 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犯盗窃罪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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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马双印,又名马二印,男,1979年3月10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法亮,化名宋明亮,男,1990年6月28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尉

被告人马双印,又名马二印,男,1979年3月10日生,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法亮,化名宋明亮,男,1990年6月28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殿轻,男,汉族,50岁,住尉氏县岗李乡冉家村八组,系被告人宋法亮之父。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及其辩护人宋殿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在尉氏县城建设路进修学校家属院将失主李贵臣的一辆金泰美牌电动车盗走。二被告人推着被盗电动车行至文化路妇幼保健医院门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二被告人弃车逃跑,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941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李贵臣的陈述,领条,价格鉴定结论,尉氏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人宋XX、宋XX的证言及辩认人冉XX、宋XX的辨认笔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双印、宋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双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双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宋法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马双印的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宋法亮的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